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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加强人大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因为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