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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耕地主要用作劳动手段,而矿藏则主要用作劳动对象,二者在前商品社会中的经济价值就是自然界无偿提供的使用价值。唯有在商品社会中,已经被开发的耕地和矿藏才具有社会价值,即所提供的产品的使用价值与所需社会必要劳动的对立统一体。说原始的矿化地质体有本身的社会价值是一种误解,说经过勘探和开采准备的矿藏没有社会价值是另一种误解。矿业费税问题的要点是由中等和优等丰度资源的开发者把资源补偿费上缴给国库,同时使开发初等资源者有微利可得。国家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名义收缴行政管理费后授予矿藏开发者经营权,并不是把矿藏变卖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