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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遭遇车祸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尽管从死亡线上捡回了一条命,但失去了一条腿,落下终生残疾。少女家人讨说法时,车祸肇事者认为是医院疏忽,救治不力造成的,不是“车祸”是“人祸”,医院应负主要责任;而院方认为,医院救治得当,少女受残,是肇事车辆将少女大腿辗断,不是“人祸”是“车祸”,肇事者应负全部责任。当交通事故遭遇医疗纠纷时,受害少女该向谁索赔?
车祸降临
2004年9月21日中午12点半左右,连云港市赣榆县青口镇初三学生孙靓吃过午饭后,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学校。就在离学校不远的一个弯道处,一辆满载石头的农用三轮车忽然冒了出来,向正常骑车的孙靓快速冲来,由于速度太快,司机来不及刹车,坚硬的车轮从孙靓的身体上辗过,孙靓当场昏死过去。
过路行人立即拨打了120,半个小时后,孙靓被送到了县城一家大医院。医生检查后认为,孙靓失血性休克,骨盆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告诉孙靓的父亲孙功成:“你女儿太幸运了,除了骨盆多处骨折和右侧腹股沟下方有一长约3厘米的挫伤伤口外,腹腔内脏器并没有损伤和活动性出血。”医生对其伤口进行了简单的清创缝合后转入骨科治疗。
第二天早上,医生在检查病房时,发现孙靓右下肢足背部有微弱搏动,随即向院长汇报,院长召集专家进行了会诊,会诊医生认为,孙靓右下肢静脉有可能形成血栓,动脉血栓形成也不能排除。但医院并没有对孙靓采取诸如动脉造影的进一步检查确诊。
9月27日,孙功成发现女儿右下肢皮肤出现死斑,右足背动脉搏动触摸不清等严重的组织缺血情形时,立即感到问题严重。可是,医院仍然没有采取措施,孙功成便强烈要求将女儿转入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人祸又至
当天,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后发现,孙靓右下肢血管损伤及血栓可能性较大,于第二天行右股动脉行大隐静脉嫁接手术、右股静脉切开取栓手术。术后,医生摇了摇头惋惜地说:“太迟了!”原来,孙靓因右下肢缺血时间过长,大小腿肌肉已经广泛坏死。
10月1日,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得不对孙靓进行截肢。
手术后,当从麻醉中醒来的孙靓发现自己的右腿空空如也时,忍不住号啕大哭:“我才14岁,我还要上重点高中,我还要读大学啊!难道我要在轮椅上度过一生吗?”
孙功成是赣榆县青口镇的一位渔民,发生车祸后,为了筹钱为女儿治疗,也为了照顾好女儿,他不得不将全家赖以生存的渔船卖掉。然而,付出如此巨大的努力,仍然让女儿失去了一条腿,他气愤地找到肇事司机宋强,向其讨要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大笔费用。
宋强家境十分贫寒,为了脱贫致富,他借贷买了一辆农用三轮车,谁知,钱没赚到却惹下了这么大的事。他对孙功成说:“我在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三责险’,我只能在‘三责险’范围内给予赔偿,其他的钱实在拿不出!”协商不成,孙功成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上,宋强承认是自己的车压伤孙靓,但他一口咬定孙靓受伤一周后才被发现右下肢皮肤出现死斑,到第11天才施行截肢手术,因此,孙靓失去一条腿的责任不在他,而在于医院延误治疗。
“费用应该由医院出!”宋强把赔偿难题推给了医院。
孙功成又连忙找到赣榆县城这家大医院的负责人,将宋强的意见说了一遍。然而话还没有说完,该负责人就不耐烦地打断他说:“医院抢救及时,救治得当,没有一丝一毫过错!”
停了停,医院负责人“好心”地劝他说:“即使是医疗事故,左一个鉴定,右一个复查就让你够受的了,不但时间长,而且赔偿资金也很难到位。可交通事故比医疗事故处理简单多了,法院凭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就可作出判决,你还是去找肇事者索赔吧!”
就这样,孙功成被肇事者和医院推来推去,谁也不肯赔偿。
孙功成认为女儿失去了一条腿,医院有一定的责任。于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赣榆县卫生局申请医疗鉴定,2004年11月8日,赣榆县卫生局委托连云港市医学会对此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面对鉴定书,孙功成不知所措。难道女儿一条腿就白白失去了吗?他带着疑问来到南京,找到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颇有研究的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王金宝翻阅病历时发现,赣榆县城这家大医院其实早就发现了孙靓右下肢缺血的症状。当时孙靓被送到这家医院时,她的右下肢增粗肿胀,医生却未给予相关的检查;而在第二天,医生也发现孙靓的右足背部有异常,医生在会诊记录中已考虑有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右下肢动脉血栓形成不能排除。但是医生发现诸多异常问题却并未作出进一步的检查,这种疏忽直接让孙靓失去了右腿。
“这不是车祸,是人祸!”孙功成听了王金宝律师的一番话后,决定聘他为代理律师,将赣榆县城这家大医院告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索赔111万余元。
车祸人祸谁祸大
接到孙功成的诉状之后,赣榆县这家医院坚持认为,孙靓入院时右下肢就是一个坏死的肢体,条件再好的医院也不能保证患者不会截肢,医院当时压倒一切的任务就是保住患者生命,在抢救生命的同时,损伤的肢体可以急诊截肢,也可择日截肢。医院出示了连云港市医学会作出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对于这个鉴定结果,孙功成认为其未能分清事实,对医院早就发现孙靓右下肢缺血的症状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是否导致截肢未得出明确结论。2005年11月2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应孙功成的要求,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再次进行鉴定。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于同年12月20日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医院未完善相关检查,诊断不明确,处理欠及时,存在过错。
孙靓的截肢是由车祸引起的,与医院存在过错也有很大关联,那么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之间的责任怎么划分呢?鉴定结论认为,孙靓遭受的严重碾压伤,是股深动、静脉形成血栓的直接原因,医院在其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存在诊疗不及时,这两个方面互为条件,难分主次,其伤残比各位50%。即双方要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规定,鉴定结论认定孙靓右膝以上缺失构成五级伤残。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形成后,双方均不服,均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再次委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重新鉴定,其结论与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基本相同。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2007年2月12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按照江苏省城镇居民平均寿命75.5岁计算,通过计算认为孙靓一生需要装配假肢15次,每次费用约为5万元,加上医疗费、伤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11万余元,根据车祸与医院的责任比例,医院承担50%即赔偿55.53万余元,另外50%的赔偿责任还要另外起诉要求肇事司机承担。
而孙靓终身只能与假肢相伴,“肇事司机说来说去还能算是不小心,那医生呢?也能不小心忘记检查吗?这可是一条腿啊!”孙功成仰天长叹。
如何维权
发生交通事故后,医院处理不妥当,导致伤情更加复杂或有后遗症出现,对于患者而言,便是难上加难,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南京大学知名民法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受害者,首先应该状告有能力负责的人。此案中,肇事司机没有赔付能力,纵是赢了官司,不但赔不到钱,也放过了该负责的医院,于理于法都不合适。 其次,在采取诉讼的时候,如果不能区分肇事司机与医院的责任,还是应先告肇事方,若医院可能有责任,应该请相关的鉴定机构给出鉴定结论。专家说,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相对比较公正。
此案中,由于车祸肇事者与医院共同过失导致了孙靓被截肢,那么能否将其一起告上法庭,双方负连带责任呢?
专家认为,交通事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必须分开审理,其理由如下:
首先是举证责任不同。近几年来有相当多的伤害案是伤害纠纷和医疗纠纷的交织。从理论上说,属于何方的责任是可以通过鉴定或者案件的审理判断清楚的,但是,不同的举证规则却带来了麻烦:刑事诉讼是严格实行无罪推定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人或者刑事自诉人承担;交通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在于赔偿权利人;而医疗纠纷诉讼却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因果关系和医疗行为无过错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
其次是适用法律条文不一样。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损害赔偿存在3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而医疗纠纷定义为特殊侵权,只能适用于过错原则,医院无过错就不赔偿。医疗纠纷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照法律法规,医方应获得义务性免责,即使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失,也不应该承担高额赔偿,毕竟医疗行业尚未充分纳入市场经济范畴,大多数医院是非赢利的公益行业,具有被“强制缔约”性;再次,当前的医学技术水平对许多疾病的发展和转归还难以有效控制,一些风险并非医生施加,而是事前已潜藏于患者体内。此案中,如果111万余元的高额赔偿全部由医院承担,对医院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文中人物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车祸降临
2004年9月21日中午12点半左右,连云港市赣榆县青口镇初三学生孙靓吃过午饭后,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学校。就在离学校不远的一个弯道处,一辆满载石头的农用三轮车忽然冒了出来,向正常骑车的孙靓快速冲来,由于速度太快,司机来不及刹车,坚硬的车轮从孙靓的身体上辗过,孙靓当场昏死过去。
过路行人立即拨打了120,半个小时后,孙靓被送到了县城一家大医院。医生检查后认为,孙靓失血性休克,骨盆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告诉孙靓的父亲孙功成:“你女儿太幸运了,除了骨盆多处骨折和右侧腹股沟下方有一长约3厘米的挫伤伤口外,腹腔内脏器并没有损伤和活动性出血。”医生对其伤口进行了简单的清创缝合后转入骨科治疗。
第二天早上,医生在检查病房时,发现孙靓右下肢足背部有微弱搏动,随即向院长汇报,院长召集专家进行了会诊,会诊医生认为,孙靓右下肢静脉有可能形成血栓,动脉血栓形成也不能排除。但医院并没有对孙靓采取诸如动脉造影的进一步检查确诊。
9月27日,孙功成发现女儿右下肢皮肤出现死斑,右足背动脉搏动触摸不清等严重的组织缺血情形时,立即感到问题严重。可是,医院仍然没有采取措施,孙功成便强烈要求将女儿转入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人祸又至
当天,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后发现,孙靓右下肢血管损伤及血栓可能性较大,于第二天行右股动脉行大隐静脉嫁接手术、右股静脉切开取栓手术。术后,医生摇了摇头惋惜地说:“太迟了!”原来,孙靓因右下肢缺血时间过长,大小腿肌肉已经广泛坏死。
10月1日,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得不对孙靓进行截肢。
手术后,当从麻醉中醒来的孙靓发现自己的右腿空空如也时,忍不住号啕大哭:“我才14岁,我还要上重点高中,我还要读大学啊!难道我要在轮椅上度过一生吗?”
孙功成是赣榆县青口镇的一位渔民,发生车祸后,为了筹钱为女儿治疗,也为了照顾好女儿,他不得不将全家赖以生存的渔船卖掉。然而,付出如此巨大的努力,仍然让女儿失去了一条腿,他气愤地找到肇事司机宋强,向其讨要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大笔费用。
宋强家境十分贫寒,为了脱贫致富,他借贷买了一辆农用三轮车,谁知,钱没赚到却惹下了这么大的事。他对孙功成说:“我在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三责险’,我只能在‘三责险’范围内给予赔偿,其他的钱实在拿不出!”协商不成,孙功成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上,宋强承认是自己的车压伤孙靓,但他一口咬定孙靓受伤一周后才被发现右下肢皮肤出现死斑,到第11天才施行截肢手术,因此,孙靓失去一条腿的责任不在他,而在于医院延误治疗。
“费用应该由医院出!”宋强把赔偿难题推给了医院。
孙功成又连忙找到赣榆县城这家大医院的负责人,将宋强的意见说了一遍。然而话还没有说完,该负责人就不耐烦地打断他说:“医院抢救及时,救治得当,没有一丝一毫过错!”
停了停,医院负责人“好心”地劝他说:“即使是医疗事故,左一个鉴定,右一个复查就让你够受的了,不但时间长,而且赔偿资金也很难到位。可交通事故比医疗事故处理简单多了,法院凭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就可作出判决,你还是去找肇事者索赔吧!”
就这样,孙功成被肇事者和医院推来推去,谁也不肯赔偿。
孙功成认为女儿失去了一条腿,医院有一定的责任。于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赣榆县卫生局申请医疗鉴定,2004年11月8日,赣榆县卫生局委托连云港市医学会对此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面对鉴定书,孙功成不知所措。难道女儿一条腿就白白失去了吗?他带着疑问来到南京,找到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颇有研究的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王金宝翻阅病历时发现,赣榆县城这家大医院其实早就发现了孙靓右下肢缺血的症状。当时孙靓被送到这家医院时,她的右下肢增粗肿胀,医生却未给予相关的检查;而在第二天,医生也发现孙靓的右足背部有异常,医生在会诊记录中已考虑有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右下肢动脉血栓形成不能排除。但是医生发现诸多异常问题却并未作出进一步的检查,这种疏忽直接让孙靓失去了右腿。
“这不是车祸,是人祸!”孙功成听了王金宝律师的一番话后,决定聘他为代理律师,将赣榆县城这家大医院告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索赔111万余元。
车祸人祸谁祸大
接到孙功成的诉状之后,赣榆县这家医院坚持认为,孙靓入院时右下肢就是一个坏死的肢体,条件再好的医院也不能保证患者不会截肢,医院当时压倒一切的任务就是保住患者生命,在抢救生命的同时,损伤的肢体可以急诊截肢,也可择日截肢。医院出示了连云港市医学会作出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对于这个鉴定结果,孙功成认为其未能分清事实,对医院早就发现孙靓右下肢缺血的症状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是否导致截肢未得出明确结论。2005年11月2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应孙功成的要求,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再次进行鉴定。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于同年12月20日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医院未完善相关检查,诊断不明确,处理欠及时,存在过错。
孙靓的截肢是由车祸引起的,与医院存在过错也有很大关联,那么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之间的责任怎么划分呢?鉴定结论认为,孙靓遭受的严重碾压伤,是股深动、静脉形成血栓的直接原因,医院在其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存在诊疗不及时,这两个方面互为条件,难分主次,其伤残比各位50%。即双方要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规定,鉴定结论认定孙靓右膝以上缺失构成五级伤残。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形成后,双方均不服,均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再次委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重新鉴定,其结论与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基本相同。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2007年2月12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按照江苏省城镇居民平均寿命75.5岁计算,通过计算认为孙靓一生需要装配假肢15次,每次费用约为5万元,加上医疗费、伤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11万余元,根据车祸与医院的责任比例,医院承担50%即赔偿55.53万余元,另外50%的赔偿责任还要另外起诉要求肇事司机承担。
而孙靓终身只能与假肢相伴,“肇事司机说来说去还能算是不小心,那医生呢?也能不小心忘记检查吗?这可是一条腿啊!”孙功成仰天长叹。
如何维权
发生交通事故后,医院处理不妥当,导致伤情更加复杂或有后遗症出现,对于患者而言,便是难上加难,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南京大学知名民法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受害者,首先应该状告有能力负责的人。此案中,肇事司机没有赔付能力,纵是赢了官司,不但赔不到钱,也放过了该负责的医院,于理于法都不合适。 其次,在采取诉讼的时候,如果不能区分肇事司机与医院的责任,还是应先告肇事方,若医院可能有责任,应该请相关的鉴定机构给出鉴定结论。专家说,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相对比较公正。
此案中,由于车祸肇事者与医院共同过失导致了孙靓被截肢,那么能否将其一起告上法庭,双方负连带责任呢?
专家认为,交通事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必须分开审理,其理由如下:
首先是举证责任不同。近几年来有相当多的伤害案是伤害纠纷和医疗纠纷的交织。从理论上说,属于何方的责任是可以通过鉴定或者案件的审理判断清楚的,但是,不同的举证规则却带来了麻烦:刑事诉讼是严格实行无罪推定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人或者刑事自诉人承担;交通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在于赔偿权利人;而医疗纠纷诉讼却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因果关系和医疗行为无过错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
其次是适用法律条文不一样。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损害赔偿存在3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而医疗纠纷定义为特殊侵权,只能适用于过错原则,医院无过错就不赔偿。医疗纠纷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照法律法规,医方应获得义务性免责,即使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失,也不应该承担高额赔偿,毕竟医疗行业尚未充分纳入市场经济范畴,大多数医院是非赢利的公益行业,具有被“强制缔约”性;再次,当前的医学技术水平对许多疾病的发展和转归还难以有效控制,一些风险并非医生施加,而是事前已潜藏于患者体内。此案中,如果111万余元的高额赔偿全部由医院承担,对医院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文中人物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