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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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简称二分院)加大了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成功查办了原浙江省杭州市宗教局副局长吕泳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组组长刘渝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等一批大、要案。使二分院的反渎工作进一步打开了局面。本文结合二分院办理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从侦查的角度对涉及犯罪构成的典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刘渝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外国人是否为泄密犯罪的适格主体
  
  (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刘渝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组组长。根据统一安排。2007年5月19日进行2007年度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试。2007年4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的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审题工作会议。由专家组长进行审题,刘渝对物流师职业试卷审核并确定。2007年4月23日(即试卷终稿审定第二天),刘渝在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进行物流师二级考试的串讲,将试题及答案泄露。经保密部门鉴定,考试试题和答案均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二)主要问题
  刘渝案中最大的问题是主体的认定。刘渝已于2000年取得了美国护照,也就意味着其取得美国国籍,依照我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刘渝在法律上应认定为美国人,这就提出了外国人能否构成泄密罪主体的问题。
  
  (三)对问题的分析
  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条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并不包含外国人。但结合本案来看,2007年4月20日,刘渝作为命题专家组组长,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命题工作共同责任书(专家版)》。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未公开的全国统考试题资源;不以全国统考命题单位(或专家)的身份参与考试辅导授课等培训活动。很明显。其是负有保密义务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逐步参与到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领域。这些外国人不可避免地耍接触和掌握一定的国家秘密。在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他们负有保守我国国家秘密的义务,其泄密行为同样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科技等带来严重的危害,也就意味着他们应当成为泄密犯罪的适格主体。
  另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罪的一种,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渎职罪的主体为“公职人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公职人员”的定义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其具体内容包括:(1)无论是经过任命还是经过选举而在缔约国中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无论长期或者临时。计酬或者不计酬,也无论该人的资历如何;(2)依照缔约国本国法律的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人员;(3)缔约国本国法律中界定为“公职人员”的任何其它人员。可见,该公约对公职人员的确定在形式是上选举或任命,在实质上是从事履行公共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而没有国籍上的限制,在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情况下,我们更有理由认为负有特定义务的外国人可以构成泄密犯罪的主体。
  
  二、邓志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06年2月10日。邓志成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中国网通集团总部2006投资计划汇总表(万元)》和《2006年中国网通南网分公司专业属性汇总表》(经国家保密局鉴定均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发送给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吕宁等人。同年4月10日,邓志成又将《中国网通2006南方21省年度计划-1226》、《中国网通2006年北京市分公司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信息化)》(经国家保密局鉴定均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和《中国网通2006年集团拟建项目》(经国家保密局鉴定为情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吕宁等人,并以合同方式收取费用人民币二十万。
  
  (二)主要问题
  邓志成案中最大的问题是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作为一种故意型的犯罪,无论是直接故意的希望还是间接故意的放任。明知涉案材料属于国家秘密而实施泄密行为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在邓志成出卖给爱立信公司的报表和材料中,并未标明密级别,邓同时辩称其不知出卖的材料属于国家秘密,那么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明知。
  
  (三)对主要问题的分析
  基于畏罪心理和反侦查意识,“主观上不明知涉案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成为犯罪嫌疑人辩解的一个重要理由,我们认为对主观是否明知为国家秘密的判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关键是对证据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特别是涉案人员知识背景、职业履历、是否具有一定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或犯罪的诱发因素综合评定。
  邓志成案中,邓系北京邮电大学博士,毕业后即到信息产业部工作,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特别是2002年5月至2003年2月,其任中国网通公司网络部副主任,其间接受了系统的保密教育,具备判断涉案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知识背景和职业履历:在其与爱立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提到提供的材料属于非媒体公开重要信息进一步印证了他的判断能力,而高达20万元的服务对价又构成了明显的犯罪诱发因素并形成了犯罪动机,因此可以推定邓志成对涉案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是明知的。
  
  三、魏江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非法获秘后又泄密的罪数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05年5月上旬,魏江赋从北京军区某部干部刘俊超(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了2005年度军队院校招生文化统考数学、物理、化学、语文、政治、英语等科目试题答案。随后。将上述试题答案分别以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买给周海航、丛金发、罗月红等人,致试题答案泄漏。经保密部门鉴定。军队院校招生文化统考科目试题答案属绝密级国家秘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魏江赋案中的主要问题是罪数的认定问题。魏江赋既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又实施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定两罪实施并罚还是定一罪?定哪一个罪名?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魏江赋以非法手段窃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应按《刑法》第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魏江赋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向他人泄露,其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对主要问题的分析
  本案所争议的问题涉及到刑法理论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牵连犯的成立必须由两个犯罪行为构成,且这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对牵连犯的处罚,一般均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罚。结合本案的情况,魏江赋的行为完全符合牵连犯的规定。
  首先,魏江赋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获取试卷答案和泄露试卷答案两个犯罪行为,而实施该两个犯罪行为的真正目的都是为出卖试卷答案谋取利益,在这数个犯罪行为中,非法获取试卷答案的行为仅是一种方法、手段,向他人泄露试卷答案内容才是其目的和结果,行为人不论其方法行为构成何罪,其都围绕某种目的而实施犯罪。因此,魏江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国家秘密,其方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2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目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398条第l款之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比较两罪的法定刑,泄露国家秘密罪显然重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所以应当认定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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