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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身份及公司、企业之所有制性质不应成为主体范围的限定性因素。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的人员不仅仅包括具备内部员工身份的人员,也涵盖非具备内部员工身份的人员。“职务”的本质内涵可以确定为对于自身业务具备实际的控制、支配地位。利用职务便利作为客观要件,应定义为:因工作之职责能够实质上占有、支配财物的行为。如果仅仅是短时间内“过手”单位的财物,或者仅仅是财物从行为人的手中传递一下,并不能认定为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