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民族地区的改革和建设,不但要培养训练大批干部,还要努力做到干部民族化。去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人员的组成,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十八条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