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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校合作不应简单地被描述为一种教学行动,而是具有更深理论内涵的教育概念,也是由特定因素和合法条件共同构筑的综合命题。从协同论的角度分析,当学校和场馆同意建立合作关系时,这也意味着它们达成了一种共识,即双方均渴望彼与己获得某种收益,并将这种合作关系长期维持下去,从而构建成一种基于非对称的有序系统的伙伴关系。参与主体的独特身份也使馆校双方的共识致力于促进学生的自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