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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成为我国第一个全面而系统指引预约定价实施程序(以下简称APA)的规范性文件。它的颁布对我国转让定价税收实践产生了较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它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实施程序中存在的滞后性、不确定性、高成本性以及对抗性等缺陷.而且它也为我国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制及实施展现了一种远景一税企之间的调和.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所采取的转让定价政策和方法上达成一致。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