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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不少单位存在这样的职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又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这部分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他们能享受哪些劳动权益?发生工伤如何处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他们能领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这些问题,久久为争,令人十分头疼.从笔者梳理的北上广和山东等地高院的裁判实务看,目前各地高院的裁判观点也不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