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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任务。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重新合理界定和配置司法机关内部权力体系。当前,我国的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权力。但是,在检察实践中,这些权力未能形成监督合力成为制约检察职能行使、影响法律监督效能发挥的重要因素之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本文从检察机关现有权力出发,以系统论关于整体与要素相互关系原理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