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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法律规定上的过于简单化、理论研究上的长期忽视、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诉讼价值.笔者拟根据立法精神、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改革和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提起期间应当严格限定在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之后一审庭审之前;不应赋予人民检察院独立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