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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际贸易极其复杂, 加之国际欺诈活动时有发生, 若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稍有不慎, 就可能受骗上当, 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笔者以下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的陷阱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
【关键词】 国际货物贸易 合同 陷阱
Abstract : The paper mainly discuses the common pitfalls in the international goods trade contract, 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引言
货物贸易也称为有形(商品)贸易(Tangible Goods Trade),其用于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各种实物性商品,是有形贸易。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为便于统计,联合国秘书处起草了1950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United Nations 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SITC),分别在1960年和1974年进行了修订。在1974年的修订本里,把国际货物贸易共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把5-8类商品称为制成品。有形贸易的进出口必须办理海关手续,能够在海关统计中反映出来,是贸易国家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重要内容。
但是因为种种国际货物贸易的种种陷阱,而使许多企业处于危险之中,对企业,对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有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为了企业和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识破这些陷阱,对此有深刻的认识才能真正的避开。本文基于此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合同陷阱予以总结,并以某企业的案例为分析点。
1.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陷阱
1.1法律适用条款陷阱
准据法的选择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每个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互有差异。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适用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二是适用国际条约或公约;三是适用国际惯例。其法律适用条款陷阱主要集中在第一种情况。为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一般都是通过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根据此规定在我国对外进出口合同中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处理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其中,既可以选择买方或卖方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每三国的法律。但是在实际中, 我国公司为了尽快促成交易的达成往往迁就国外公司在法律选择方面不合理的要求。而国外公司一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本国法律甚至限定在本国法院诉讼。若这样如果有欺诈存在,要想寻求法律的保护将会变得非常的困难。
1.2品质条款陷阱
对一种商品同时采用几种表示品质要审慎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造成困难。有时在进出口合同履行中外方要求我们在明确写明了规格之后又要求提供样品,如果我们答应寄出样品后,这将导致合同的变更,即凭规格交货变为了凭样品交货,在今后的履行中将处于被动的局面。
1.3运输条款陷阱
装运期的选择为了便于卖方在装运或交货之后有时间缮制有关交易单据和向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装运期或交货期与信用证结汇有效期限之间应留有合理的间隔时间。一般地说,信用证结汇有效期应比装运期或交货期长半个月至一个月,应当指出,在实际业务中,有的信用证的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或交货期在同一天到期,即出现所谓的“双到期P的情况”,这是不利于卖方安全收汇的。
1.4保险条款陷阱
战争险的保险费负担问题,按惯例,卖方没有加保战争险的义务,如果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卖方可代为办理,但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费,应由买方承担。此笔费用是加到货价中,还是由买方承担由买卖双方约定。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在出售货物时,若国外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并负担加保战争险的费用时,为了避免卖方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费可能上涨的风险。可在出口合同中约定H“货物出运时如保险公司增加战争险的费率,其增加部分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1.5贸易术语条款陷阱
贸易术语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惟一因素贸易术语一般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惟一的因素。例如,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以货到约定的目的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 货不到不付款7;又如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但同时又规定“卖方限某年某月将货运抵约定目的港,否则有权拒收货物。显然按上述条件买卖合同尽管使用了,但都不是装运合同而属到达合同的类别。在这里支付时间和到货时间决定了合同的类别。由此可见决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1.6检验条款陷阱
对商品检验权的约定应公平合理商品检验权的归属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检验权的约定应十分慎重。一般来说,以卖方的检验为准,& 对买方不利而以买方的检验为准,又对卖方不利。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出口国检验证明作为卖方收取凭证,但货物到达后买方享有复验权。检验机构的选择应有合意在我方与外方公司的一次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买方认为卖方交货品质存在严重缺陷,便通告卖方拟聘请国际检验机构,并建议选择希腊某机构对到货进行检测,在卖方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买方便擅自聘请该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该机构最后出证指明了该批货物全部为不可议付之货物。后来引起了争端,虽然最后我卖方获胜,但使我方遭受损失。而现实中因我方外贸业务人员对此不熟悉,认为是自己的品质出了问题,对方当然可以自己进行检验,从而上了对方的圈套。
总之,外贸人员只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以掌握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出现的一般欺诈手段和陷阱, 一定能有效防范贸易风险。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陷阱案例解析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订立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外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
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隐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防范违约金条款欺诈,主要措施在于对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从自己的实际能力出发,实事求是,不要被表面的优厚利润所迷惑,丧失判断事物的理性,毫无欺诈防范意识。卖方应逐项分析己方履约能力的构成因素,诸环节落实,确保能够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内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般说来,中方作为出口方时,其履约能力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
2.1货源,货源是出口方履行合同的最根本的基础。虽然并非一定要在备妥货源之后,卖方才能与买方订立出口合同,但合同标的物起码可以基本有保障或是在国内市场有把握购买、购足的商品。在签订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本地没有生产基地需要到外地组织货源的商品出口合同时,尤其要考虑到货源供应情况
2.2生产加工能力。参与国际贸易及国际经济交往,参与人必须根据自身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商品的生产加工能力相宜行事。具体地说,作为出口方与对方当事人签约时,一定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生产能力。比如在洽签服装出口合同时,既要考虑国内生产的面料质量是否能达到对方的要求,还要考虑厂家做工能否达到要求等。凡受科技水平和生产能力限制,自己甚至国内厂家目前都不能生产加工,或者能够生产加工但质量难以达到要求的,一定不能盲目成交,否则一旦履约困难,合同中又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将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将陷入极为不利的被动局面。
2.3原材料供应。签订出口合同,考虑自己的出口履约能力时,有时需要把原材料供应是否落实考虑进去。因为有些出口商品,虽然卖方有生产加工能力,货源供应渠道也顺畅,但由于生产加工该商品的原材料比较紧俏,难以充足供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能否按时按量履约,最终决定于原材料的供应。此外,出口深加工产品还要考虑到生产有关中间产品的初级原料供应问题。
2.4收购资金。外贸代理企业出口商品货源的取得主要采取买断方式,即由外贸企业向生产加工企业收购。而一般的外贸企业自有资金并不雄厚,主要靠银行信贷解决流动资金问题。所以,外贸企业在对外签订出口合同时,要考虑国内金融市场的走向,银根是否吃紧,收购货源的资金是否落实。缺乏收购资金或不能及时取得收购资金,就无法备货或按时备货出运,造成对外违约,给对方适用违约金条款以口实。
2.5出口许可。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对某些商品,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实行主动配额或被动配额的商品,实行配额加许可证管理。因而,如果我方作为卖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时,如果合同标的物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出品方必须有把握能够及时取得所需的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关于许可证制度,还有一个值得加以注意的问题是,国家有时可能会对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和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围适时作出调整,所以出口合同中应将国家有可能作出的这种调整作为政府行为列入不可抗力范围,以便在合同订立后,因国家调整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出口方能够援用不可抗力条款,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6履约期限。履约即双方具体实施合同义务,各自实现合同目标的行为过程。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环节很多,涉及面广。有些工作由交易双方完成即可,有些则需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地区)的商检部门、运输部门、银行、海关、保险公司等各有关方面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所以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信用证结汇期等期限时,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周密测算,留有余地,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应由己方负责完成的各项工作,否则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延误,都有可能形成违约,造成损失。
在本案中,中方进出口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初,能理性地分析自己的履约能力,并充分考虑对方的违约金条款,加强防范意识,就不至于遭受那么大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唐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法律衔接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 2008-03-01.
[2]郑丽珍,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及损害赔偿,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0-04-15.
[3]李小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对策,对外经贸实务2006-03-10.
(作者单位:广东省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关键词】 国际货物贸易 合同 陷阱
Abstract : The paper mainly discuses the common pitfalls in the international goods trade contract, 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引言
货物贸易也称为有形(商品)贸易(Tangible Goods Trade),其用于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各种实物性商品,是有形贸易。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为便于统计,联合国秘书处起草了1950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United Nations 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SITC),分别在1960年和1974年进行了修订。在1974年的修订本里,把国际货物贸易共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把5-8类商品称为制成品。有形贸易的进出口必须办理海关手续,能够在海关统计中反映出来,是贸易国家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重要内容。
但是因为种种国际货物贸易的种种陷阱,而使许多企业处于危险之中,对企业,对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有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为了企业和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识破这些陷阱,对此有深刻的认识才能真正的避开。本文基于此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合同陷阱予以总结,并以某企业的案例为分析点。
1.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陷阱
1.1法律适用条款陷阱
准据法的选择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每个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互有差异。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适用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二是适用国际条约或公约;三是适用国际惯例。其法律适用条款陷阱主要集中在第一种情况。为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一般都是通过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根据此规定在我国对外进出口合同中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处理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其中,既可以选择买方或卖方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每三国的法律。但是在实际中, 我国公司为了尽快促成交易的达成往往迁就国外公司在法律选择方面不合理的要求。而国外公司一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本国法律甚至限定在本国法院诉讼。若这样如果有欺诈存在,要想寻求法律的保护将会变得非常的困难。
1.2品质条款陷阱
对一种商品同时采用几种表示品质要审慎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造成困难。有时在进出口合同履行中外方要求我们在明确写明了规格之后又要求提供样品,如果我们答应寄出样品后,这将导致合同的变更,即凭规格交货变为了凭样品交货,在今后的履行中将处于被动的局面。
1.3运输条款陷阱
装运期的选择为了便于卖方在装运或交货之后有时间缮制有关交易单据和向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装运期或交货期与信用证结汇有效期限之间应留有合理的间隔时间。一般地说,信用证结汇有效期应比装运期或交货期长半个月至一个月,应当指出,在实际业务中,有的信用证的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或交货期在同一天到期,即出现所谓的“双到期P的情况”,这是不利于卖方安全收汇的。
1.4保险条款陷阱
战争险的保险费负担问题,按惯例,卖方没有加保战争险的义务,如果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卖方可代为办理,但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费,应由买方承担。此笔费用是加到货价中,还是由买方承担由买卖双方约定。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在出售货物时,若国外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并负担加保战争险的费用时,为了避免卖方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费可能上涨的风险。可在出口合同中约定H“货物出运时如保险公司增加战争险的费率,其增加部分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1.5贸易术语条款陷阱
贸易术语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惟一因素贸易术语一般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惟一的因素。例如,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以货到约定的目的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 货不到不付款7;又如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但同时又规定“卖方限某年某月将货运抵约定目的港,否则有权拒收货物。显然按上述条件买卖合同尽管使用了,但都不是装运合同而属到达合同的类别。在这里支付时间和到货时间决定了合同的类别。由此可见决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1.6检验条款陷阱
对商品检验权的约定应公平合理商品检验权的归属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检验权的约定应十分慎重。一般来说,以卖方的检验为准,& 对买方不利而以买方的检验为准,又对卖方不利。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出口国检验证明作为卖方收取凭证,但货物到达后买方享有复验权。检验机构的选择应有合意在我方与外方公司的一次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买方认为卖方交货品质存在严重缺陷,便通告卖方拟聘请国际检验机构,并建议选择希腊某机构对到货进行检测,在卖方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买方便擅自聘请该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该机构最后出证指明了该批货物全部为不可议付之货物。后来引起了争端,虽然最后我卖方获胜,但使我方遭受损失。而现实中因我方外贸业务人员对此不熟悉,认为是自己的品质出了问题,对方当然可以自己进行检验,从而上了对方的圈套。
总之,外贸人员只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以掌握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出现的一般欺诈手段和陷阱, 一定能有效防范贸易风险。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陷阱案例解析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订立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外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
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隐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防范违约金条款欺诈,主要措施在于对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从自己的实际能力出发,实事求是,不要被表面的优厚利润所迷惑,丧失判断事物的理性,毫无欺诈防范意识。卖方应逐项分析己方履约能力的构成因素,诸环节落实,确保能够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内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般说来,中方作为出口方时,其履约能力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
2.1货源,货源是出口方履行合同的最根本的基础。虽然并非一定要在备妥货源之后,卖方才能与买方订立出口合同,但合同标的物起码可以基本有保障或是在国内市场有把握购买、购足的商品。在签订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本地没有生产基地需要到外地组织货源的商品出口合同时,尤其要考虑到货源供应情况
2.2生产加工能力。参与国际贸易及国际经济交往,参与人必须根据自身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商品的生产加工能力相宜行事。具体地说,作为出口方与对方当事人签约时,一定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生产能力。比如在洽签服装出口合同时,既要考虑国内生产的面料质量是否能达到对方的要求,还要考虑厂家做工能否达到要求等。凡受科技水平和生产能力限制,自己甚至国内厂家目前都不能生产加工,或者能够生产加工但质量难以达到要求的,一定不能盲目成交,否则一旦履约困难,合同中又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将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将陷入极为不利的被动局面。
2.3原材料供应。签订出口合同,考虑自己的出口履约能力时,有时需要把原材料供应是否落实考虑进去。因为有些出口商品,虽然卖方有生产加工能力,货源供应渠道也顺畅,但由于生产加工该商品的原材料比较紧俏,难以充足供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能否按时按量履约,最终决定于原材料的供应。此外,出口深加工产品还要考虑到生产有关中间产品的初级原料供应问题。
2.4收购资金。外贸代理企业出口商品货源的取得主要采取买断方式,即由外贸企业向生产加工企业收购。而一般的外贸企业自有资金并不雄厚,主要靠银行信贷解决流动资金问题。所以,外贸企业在对外签订出口合同时,要考虑国内金融市场的走向,银根是否吃紧,收购货源的资金是否落实。缺乏收购资金或不能及时取得收购资金,就无法备货或按时备货出运,造成对外违约,给对方适用违约金条款以口实。
2.5出口许可。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对某些商品,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实行主动配额或被动配额的商品,实行配额加许可证管理。因而,如果我方作为卖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时,如果合同标的物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出品方必须有把握能够及时取得所需的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关于许可证制度,还有一个值得加以注意的问题是,国家有时可能会对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和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围适时作出调整,所以出口合同中应将国家有可能作出的这种调整作为政府行为列入不可抗力范围,以便在合同订立后,因国家调整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出口方能够援用不可抗力条款,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6履约期限。履约即双方具体实施合同义务,各自实现合同目标的行为过程。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环节很多,涉及面广。有些工作由交易双方完成即可,有些则需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地区)的商检部门、运输部门、银行、海关、保险公司等各有关方面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所以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信用证结汇期等期限时,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周密测算,留有余地,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应由己方负责完成的各项工作,否则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延误,都有可能形成违约,造成损失。
在本案中,中方进出口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初,能理性地分析自己的履约能力,并充分考虑对方的违约金条款,加强防范意识,就不至于遭受那么大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唐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法律衔接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 2008-03-01.
[2]郑丽珍,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及损害赔偿,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0-04-15.
[3]李小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对策,对外经贸实务2006-03-10.
(作者单位:广东省贸易职业技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