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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道德哲学中,意志作为一种依据道德律而去实现一定客体的欲求能力,具有两个重要的向度。其中第一个向度是指意志必须具有规定根据,即它必须依据纯粹实践理性颁布的道德律来规定自己。意志的第二个向度是指意志作为一种欲求能力,必定期望去实现一定的客体或对象。明确这两个向度,有助于理解康德道德哲学的全貌,也能够澄清关于康德道德哲学"形式主义"及"道德律与至善相矛盾"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