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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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亚里士多德开启了交换正义的传统,本文所称的交换正义属于特殊正义理论的核心观念之一。所谓交换正义就是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利益的交换之中能够各得其所。
  关键词:交换正义;特殊正义理论;自愿;平等;诚信;比例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29-01
  作者简介:王泽铭(1992-),男,汉族,福建宁德人,澳门科技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与法哲学。
  一、社会之中的交换
  亚氏区分了交换前的状态与交换后的状态①,不论是前还是后,它告诉我们:交换最后还是要达致各得其所。
  本文认为社会动物的观念,不论亚氏的城邦动物还是阿奎那的社会动物,它首先表达了人毕竟还是个动物,具有动物性。人类无以逃避的是死亡,本文将人类首要的动物性或自然性视为要保命,霍布斯也有这样的看法。这是出于人性自然而然的需要,保住性命并生存下去。
  人们组织社会不过是出于生存的需要,因此,需要乃是社会的母亲。人要过社会生活,并在社会中获得更大的力量。
  社会的力量支配着它的成员,并安排成员之间的分工、分层、分配以及交换等诸多问题。
  二、利益的交换
  交换正义关注于利益的交换,何谓利益?今天的人们不断地扩展人的需求、创造人的需求,而种种利益无非就是满足人的需求。对人的需求的创造,利益的领域被扩展。比例如:资源、权利、权力、金钱、荣誉、机会、财富、地位、身份、能力、财产、土地、动产、不动产、商品、服务等等诸种因素被纳入利益之中(虽然这些概念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包含的关系)。
  三、交换正义与特殊正义
  交换正义是亚氏的特殊正义理论的核心观念之一。交换正义作为一种特殊正义,它被限定在一个社会的利益关系领域之中。因此,交换正义关注的是人们之间关于利益的交换关系。
  本文所讨论的交换限于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换。交换正义就是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利益的交换之中能够各得其所。
  四、交换正义的内在原则
  在流变的、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亚氏天才的划定了自愿型与非自愿性的两类基本社会关系。自愿是交换正义的内在原则,它要求交换中的人们依凭自我的意愿进行。
  人类社会的交换问题太过复杂了,仅仅依凭自愿還是不够的,有自愿未必就有交换正义。亚氏将平等视为正义的核心概念,在交换正义中平等则是其内在的、核心的原则。
  在交换正义中,比例原则常常用以解析平等原则。亚氏以算术型的比例观来解析交换正义中的平等。本文认为,交换正义中的比例原则不仅包括了算术型,亦含括了几何型。
  交换正义除了要求符合平等、比例、自愿,本文认为在交换之中,还有一个更为基础的原则,即诚信原则。
  五、交换正义与其内在诸原则
  (一)交换正义与比例原则
  交换正义也体现在比例原则之中。亚氏提出两种比例观,对于它们的解析也是众说纷纭。本文认为比例的义涵有三个基本意思:第一就是等,第二就是差,第三就是度。
  就像一位法官,他要去观察处于两端的事物之间的那一点应该处于什么位置,它与各端的比例如何。也许是等,也许是差,也许是度。
  度,它是一种权衡。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在交换中还涉及到了秩序、安全、效率等问题。本文虽然并未将这些因素纳为交换正义的原则下。
  (二)交换正义与平等原则
  依憑比例观念来解释平等原则,平等也就具有了:等、差以及度的特征。等,就是一视同仁、同一或无差别。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换,以一套同一的标准进行。差,就是差别、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换,基于每个人的不同,而以一套差别的标准来分别对待。
  (三)交换正义与自愿原则
  1.规范观念与自愿原则
  要理解自愿,我们先要讨论一下规范这个观念。本文将规范定义为行为的标准或模式。它提供了三个逻辑项,分别是应为与禁为以及可为。
  第三个项,可为。它意味着每个人具备了为所欲为的能力。你可以这般行为,也可以不这般行为。这完全是依凭每个人自我的意愿。
  这是规范观念表达的第一层意思。我们再观察前两个项,应为与禁为。它们构成了对第三个逻辑项的限制。你必须如此这般行为,以及你必须不可如此这般行为。这是规范观念表达的第二层意思。
  2.自愿原则与交换正义
  通过规范观念的两层意思来观照自愿,我们就发现自愿它内在就具有一组矛盾,即不受限制与受到限制。交换正义体现在自愿原则之中。
  六、结论
  交换正义是特殊正义理论的核心观念之一。交换正义体现在其内在的原则之中:自愿、平等、诚信、比例。交换正义就是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利益的交换之中能够各得其所。交换正义提供了一套交换体系作为标准,人们依凭这套标准来评价交换的正义与非正义。
  [ 注 释 ]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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