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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一)核材料和核设备是国家财产。其他锾辐射源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合作经营组织和社会组织所有。 (二)国家把核材料和核设备提供给国营组织、经济组织和科研组织等经营管理。归国家所有的其他锾辐射源可以提供给国营组织、经济组织和科研组织经营管理,也可以提供给合作经营组织和社会组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