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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李昌麒教授关于经济法的“需要干预说”进行分析,认为该说明显带有移植资本主义国家关于经济法的“干预说”的色彩,且“需要”一词不适于定义。本文力图从国情、国体、经济、政治等方面揭示经济法应反映国家对宏观、社会及市场经济问题的直接控制和间接调节的本旨,从而提出经济法“调一控说”,并试以之为基石构筑经济法学和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