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一国当事人与另一国当事人在不同的营业地点就一方的货物进入另一方而达成的买卖协议。提供货物的一方通常为出口商,接受货物的一方通常为进口商。
在1999年3月15日前,我国新的《合同法》还没有正式实施前,国内的《经济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许多规定不相一致,而新的《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情况就完全不同。新的《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完全一致。新的《合同法》第12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三大款:第一、首部;第二、基本条款;第三、尾部。
第一、首部,就是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订立合同的日期、地点,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全称和地点以及通讯方式,如传真、电子邮件等等。从法律上说,这些内容不属于基本条款内容,但是,却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合同的主体就没有了,买卖就不能成立。
第二、基本条款,就是合同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合同的标的名称、数量、品质、规格、包装、装运、支付、商检、不可抗力等等内容。
标的的名称条款(NAME OF COMMODITY)、还有就是标的物的数量、品质、规格等内容。
包装条款(PACKING),应当注明包装的规格、材料、尺寸、运输标志以及特殊环保要求等内容。
装运条款(TRANSPORTATION CLAUSE),该条内容应当明确装运人,装运方式、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装运通知方式、装运单证的交付要求。
价格条款(PRICE CLAUSE),该条款除了要标明单价、总价外,还应当标明计价的货币币种、计量单位、价格术语,如CIF或是FOB等等。
支付条款(PAYMENT CLAUSE),该条款要求明确支付的方式,如明确是汇付、还是信用证支付、如是信用证支付是即期还是远期,是一部分即期还是全部即期等,如果是银行托收也应当明确。
保险条款(INSURANCE CLAUSE),该条款一般是根据合同的事先约定来进行确认,是由进口商办理保险以及支付保险费,还是由出口商办理保险以及支付保险费,这与合同的成交价有一定的关系。
商检条款(INSPECTION CLAUSE),该条款要求明确货物的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验的有限期、检验后的书面要求以及检验的后果承担等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CLAUSE),应当明确哪些情况下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商业习惯,不可抗力发生后,无论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均可以不承担有关的货损的法律责任,因此,该条款要求将有关的不可抗力事由一一例举较好,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罢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认识。应当通过协商对此明确。
法律适用(LAW APPLYING),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在不同的国家,所谓一般来说,当事人的一方都希望适用本国的法律,而对于另一方来说,往往不同意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这此,必须事先约定较好,否则,一旦发生争议,麻烦就来了。
仲裁条款(ARBITRAION CLUASE),仲裁条款是当双方发生任何争议时,所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种方式,一般应当明确仲裁机构名称、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适用的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
第三、尾部。这一部分主要是约定合同的文字效力,正本以及副本的份数、合同附件及其效力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是盖章等内容。
下面提供合同的一般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作为广大读者参考:

在1999年3月15日前,我国新的《合同法》还没有正式实施前,国内的《经济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许多规定不相一致,而新的《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情况就完全不同。新的《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完全一致。新的《合同法》第12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三大款:第一、首部;第二、基本条款;第三、尾部。
第一、首部,就是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订立合同的日期、地点,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全称和地点以及通讯方式,如传真、电子邮件等等。从法律上说,这些内容不属于基本条款内容,但是,却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合同的主体就没有了,买卖就不能成立。
第二、基本条款,就是合同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合同的标的名称、数量、品质、规格、包装、装运、支付、商检、不可抗力等等内容。
标的的名称条款(NAME OF COMMODITY)、还有就是标的物的数量、品质、规格等内容。
包装条款(PACKING),应当注明包装的规格、材料、尺寸、运输标志以及特殊环保要求等内容。
装运条款(TRANSPORTATION CLAUSE),该条内容应当明确装运人,装运方式、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装运通知方式、装运单证的交付要求。
价格条款(PRICE CLAUSE),该条款除了要标明单价、总价外,还应当标明计价的货币币种、计量单位、价格术语,如CIF或是FOB等等。
支付条款(PAYMENT CLAUSE),该条款要求明确支付的方式,如明确是汇付、还是信用证支付、如是信用证支付是即期还是远期,是一部分即期还是全部即期等,如果是银行托收也应当明确。
保险条款(INSURANCE CLAUSE),该条款一般是根据合同的事先约定来进行确认,是由进口商办理保险以及支付保险费,还是由出口商办理保险以及支付保险费,这与合同的成交价有一定的关系。
商检条款(INSPECTION CLAUSE),该条款要求明确货物的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验的有限期、检验后的书面要求以及检验的后果承担等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CLAUSE),应当明确哪些情况下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商业习惯,不可抗力发生后,无论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均可以不承担有关的货损的法律责任,因此,该条款要求将有关的不可抗力事由一一例举较好,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罢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认识。应当通过协商对此明确。
法律适用(LAW APPLYING),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在不同的国家,所谓一般来说,当事人的一方都希望适用本国的法律,而对于另一方来说,往往不同意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这此,必须事先约定较好,否则,一旦发生争议,麻烦就来了。
仲裁条款(ARBITRAION CLUASE),仲裁条款是当双方发生任何争议时,所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种方式,一般应当明确仲裁机构名称、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适用的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
第三、尾部。这一部分主要是约定合同的文字效力,正本以及副本的份数、合同附件及其效力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是盖章等内容。
下面提供合同的一般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作为广大读者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