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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普遍存在"设置会员库、信用治理地方化"等隐性反竞争条款,即表现为行业性的抽象限制竞争,主要原因是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评估能力不足以及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的试验性和广泛性。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与公平竞争具有内在的价值逻辑,所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应以公平竞争为核心价值。地方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应遵循规范制定机关初步审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定期评估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等第三方主体参与咨询的合作模式,并以是否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的数量、是否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以及是否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积极性作为行业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