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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邦军撰文《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探析》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存在诉答程序、证据交换、证据失权和证据收集等方面的缺陷,难以起到确定争点、整理证据及促进和解的作用。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加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