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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现就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