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省级地方两会的陆续落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也已结束,35个选举单位经投票选举产生了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
这次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第一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历史演变,或许也可看出附着在其后的中国特色政治文化的变迁与走向。
首次实行“城乡平权”
此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简称“城乡平权”“城乡同权”),结束了实行近60年的城乡居民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上“一人一票、但同票不同值”的不平等局面。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实施,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比例为8︰1;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将其调整为4︰1;2010年,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了实行 “城乡同比”的原则。从8︰1到4︰1再到1︰1,城乡居民“同票同权”变成现实。
“应当说,这些变化,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反映。以前的‘不平等’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合理性,现在的‘平等’也是水到渠成、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浦兴祖教授说。
在共和国成立初期及其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是典型的农业国,国民八成以上都是农民,而城市则是工业文明和工人阶级、知识分子、工商业者等其他阶层人士的聚集地,因此,赋予城市居民在选举权上的更大权重,既是对全国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是在人大制度中表达“工人阶级先进性”及“保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的政治含义。而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已有超过一半的国民生活在城市,城乡人口结构已发生根本变化。
“人口比例”和“地区平等”
但若完全按照人口因素来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势必造成另外一些问题。譬如,像河南、河北这样人口较多、且农业人口也较多的省份,其代表名额可能大幅攀升,而那些“人口小省”或者城市化水平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其代表名额会大幅下降。所以,仅仅依据人口因素来分配,也不尽合理,且会遭到一些地方的强烈抵制。
最终,全国人大的立法者们想出了一个更具平衡色彩的分配方案,并写入了《选举法》:各个省份应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三部分构成。
这一方案并不详尽列明各个省份的应分名额,而是对分配的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因而具有较强的弹性和适应性。至于“地区基本名额数”占据多大权重,则将其解释、分配权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种灵活的处理手段,既使“城乡同权”“一人一票、同票同值”得到了落实,也不会对现有的分配格局进行大的颠覆。
经过多次开会研究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制定并通过了一个令各方能接受、也符合上述原则的名额分配的具体方案: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近3000人)中的2/3的名额(2000名)拿出来,按照人口比例数来分配,也即每67万人分配1名全国人大代表。
为了确保“地区平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决定,每个省份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在扣除掉香港(36名)、澳门(12名)、台湾(13名)、解放军(265名)之后,其余的代表名额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灵活调配,以确保“人口特少的民族、地区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复旦大学政治学教授浦兴祖认为,在分配代议机关名额时,考虑到人口、地区等因素,并非我国独有的做法。美国国会中的众议院是按“人口比例”的原则来分配议员席次,而参议院则是按“地区同等”的原则(每个州两名参议员)。
重结果的独特“平等观”
在对各个省份分配代表名额数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会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结构与比例作出原则性规定。
比如,少数民族代表要占代表总数的12%(360名),同时保证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妇女代表要高于上届(22%),连任代表要占一定比例,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有所降低”等等。
有时还会下达具体指令。比如,全国人大代表中高山族代表有两名,一名分配给福建省,另一名分配给台湾省。
对于这种在选举之前就明确代表结构的做法,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将其称为代表“配额制”。
这种做法,目的在于确保最终的选举结果使“各个地区、民族、阶层以及各个方面”的人士均有代表出现,从而体现我国的 “实质民主”和 “结果民主”。实际上,这也是我国自人大制度设立之初便定下的“规矩”,初衷是避免出现“虚伪的形式民主”、“穷人”(无产阶级)根本无法当选的可能。
这使得我国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文化显现著一种独特的“平等观”和民主观:不同于西方更注重“机会平等”和“程序平等”,我国更注重选举的“结果平等”。
记者统计发现,每个省份全国人大代表的结构,主要有三大块:党政领导干部(官员群体)、企业家(国企和民企等)及专业人士(教授、科研人员、医生、法律界、文艺界、金融界人士和运动员等)。
其中,官员群体中,省委书记、省长、省高级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省武警总队长(政委)、各地级市的市长几乎铁定会入选全国人大代表名单,而两位左右的副省长、2~3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前主任)、省内重要城市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发改委主任、省财政厅厅长等也多数会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属于党务口的领导干部,如省委组织部长、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及各地级市市委书记,通常已是全国党代表,往往不再当选全国人大代表。
而各大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相关领导或人士通常也是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高频岗位,他们多数具有另一身份——某个民主党派的领导或成员。这是因为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多是由执政党与其他党派团体“酝酿”和“推荐”的。 政治新生态与新挑战
由于“城乡同权”这一新因素影响,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各个省份中的名额分配格局上,相比以往发生了不少改变。
从总体上看,多数省份的调整幅度并不算很大(增减幅度多在10%以内),但仍显现出比较清晰的地域分化的色彩:东北三省老工业基地受益于城市人口较多,以往在名额分配上的较大优势不再有了,它们的代表名额数呈明显下降趋势。而以往农业人口比重较大的一些省份,如河南、河北、贵州、福建及西北地区的省份,此次的人大代表名额则有所上升。
从名额分配数量上来看,山东、河南、广东、江苏、四川等5省均高于130个,位于“第一集团”,尤其鲁、豫、粤3省更是高达150余人,这相当于一些中等省份(如江西76人、福建62人、吉林58人、山西61人、贵州66人)的两倍多,更是青海(18人)、宁夏(18人)、西藏(17人)等省份的8~9倍之多。河北、湖南、湖北、安徽、辽宁等省,因其人口优势,也分得百余名左右的代表数,属“第二梯队”。
不同省份拥有全国人大代表数量的多寡,随着政治民主化的推进,对整个国家产生不同的政治影响力,这一态势将会日渐显现。比如,法律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在现实中,对于一些关系到地方利益且所在代表团(省份)不便出面的公共议题(如重大投资项目或铁路修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上的全国人大代表便可出面、做出联署,以引起中央的重视或争取对所在地方利益的倾斜。换句话说,一个拥有较多名额全国人大代表的省份,其对中央政府的游说、议价能力也就越大。这意味着,因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变动,地方之间的政治力量对比和消长正在悄然生变。
如前所述,我国的代表“配额制”有其必要性和积极的一面,然而随着民众政治参与热情高涨,也面临着一些新挑战。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黄冬娅教授说,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属于典型的间接選举(并非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省人大代表选举出的),且差额比例长期在低限徘徊(20%上下)。这种弱竞争性的选举,很难在人大代表与普通民众之间建立起紧密的利益和情感联系。
因此,改进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制度,扩大差额选举比例,逐步推进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从而使全国人大代表与普通民众的利益和诉求之间建立起更为直接的政治关联,或将成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的一个课题。
这次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第一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历史演变,或许也可看出附着在其后的中国特色政治文化的变迁与走向。
首次实行“城乡平权”
此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简称“城乡平权”“城乡同权”),结束了实行近60年的城乡居民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上“一人一票、但同票不同值”的不平等局面。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实施,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比例为8︰1;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将其调整为4︰1;2010年,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了实行 “城乡同比”的原则。从8︰1到4︰1再到1︰1,城乡居民“同票同权”变成现实。
“应当说,这些变化,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反映。以前的‘不平等’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合理性,现在的‘平等’也是水到渠成、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浦兴祖教授说。
在共和国成立初期及其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是典型的农业国,国民八成以上都是农民,而城市则是工业文明和工人阶级、知识分子、工商业者等其他阶层人士的聚集地,因此,赋予城市居民在选举权上的更大权重,既是对全国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是在人大制度中表达“工人阶级先进性”及“保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的政治含义。而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已有超过一半的国民生活在城市,城乡人口结构已发生根本变化。
“人口比例”和“地区平等”
但若完全按照人口因素来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势必造成另外一些问题。譬如,像河南、河北这样人口较多、且农业人口也较多的省份,其代表名额可能大幅攀升,而那些“人口小省”或者城市化水平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其代表名额会大幅下降。所以,仅仅依据人口因素来分配,也不尽合理,且会遭到一些地方的强烈抵制。
最终,全国人大的立法者们想出了一个更具平衡色彩的分配方案,并写入了《选举法》:各个省份应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三部分构成。
这一方案并不详尽列明各个省份的应分名额,而是对分配的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因而具有较强的弹性和适应性。至于“地区基本名额数”占据多大权重,则将其解释、分配权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种灵活的处理手段,既使“城乡同权”“一人一票、同票同值”得到了落实,也不会对现有的分配格局进行大的颠覆。
经过多次开会研究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制定并通过了一个令各方能接受、也符合上述原则的名额分配的具体方案: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近3000人)中的2/3的名额(2000名)拿出来,按照人口比例数来分配,也即每67万人分配1名全国人大代表。
为了确保“地区平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决定,每个省份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在扣除掉香港(36名)、澳门(12名)、台湾(13名)、解放军(265名)之后,其余的代表名额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灵活调配,以确保“人口特少的民族、地区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复旦大学政治学教授浦兴祖认为,在分配代议机关名额时,考虑到人口、地区等因素,并非我国独有的做法。美国国会中的众议院是按“人口比例”的原则来分配议员席次,而参议院则是按“地区同等”的原则(每个州两名参议员)。
重结果的独特“平等观”
在对各个省份分配代表名额数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会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结构与比例作出原则性规定。
比如,少数民族代表要占代表总数的12%(360名),同时保证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妇女代表要高于上届(22%),连任代表要占一定比例,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有所降低”等等。
有时还会下达具体指令。比如,全国人大代表中高山族代表有两名,一名分配给福建省,另一名分配给台湾省。
对于这种在选举之前就明确代表结构的做法,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将其称为代表“配额制”。
这种做法,目的在于确保最终的选举结果使“各个地区、民族、阶层以及各个方面”的人士均有代表出现,从而体现我国的 “实质民主”和 “结果民主”。实际上,这也是我国自人大制度设立之初便定下的“规矩”,初衷是避免出现“虚伪的形式民主”、“穷人”(无产阶级)根本无法当选的可能。
这使得我国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文化显现著一种独特的“平等观”和民主观:不同于西方更注重“机会平等”和“程序平等”,我国更注重选举的“结果平等”。
记者统计发现,每个省份全国人大代表的结构,主要有三大块:党政领导干部(官员群体)、企业家(国企和民企等)及专业人士(教授、科研人员、医生、法律界、文艺界、金融界人士和运动员等)。
其中,官员群体中,省委书记、省长、省高级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省武警总队长(政委)、各地级市的市长几乎铁定会入选全国人大代表名单,而两位左右的副省长、2~3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前主任)、省内重要城市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发改委主任、省财政厅厅长等也多数会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属于党务口的领导干部,如省委组织部长、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及各地级市市委书记,通常已是全国党代表,往往不再当选全国人大代表。
而各大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相关领导或人士通常也是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高频岗位,他们多数具有另一身份——某个民主党派的领导或成员。这是因为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多是由执政党与其他党派团体“酝酿”和“推荐”的。 政治新生态与新挑战
由于“城乡同权”这一新因素影响,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各个省份中的名额分配格局上,相比以往发生了不少改变。
从总体上看,多数省份的调整幅度并不算很大(增减幅度多在10%以内),但仍显现出比较清晰的地域分化的色彩:东北三省老工业基地受益于城市人口较多,以往在名额分配上的较大优势不再有了,它们的代表名额数呈明显下降趋势。而以往农业人口比重较大的一些省份,如河南、河北、贵州、福建及西北地区的省份,此次的人大代表名额则有所上升。
从名额分配数量上来看,山东、河南、广东、江苏、四川等5省均高于130个,位于“第一集团”,尤其鲁、豫、粤3省更是高达150余人,这相当于一些中等省份(如江西76人、福建62人、吉林58人、山西61人、贵州66人)的两倍多,更是青海(18人)、宁夏(18人)、西藏(17人)等省份的8~9倍之多。河北、湖南、湖北、安徽、辽宁等省,因其人口优势,也分得百余名左右的代表数,属“第二梯队”。
不同省份拥有全国人大代表数量的多寡,随着政治民主化的推进,对整个国家产生不同的政治影响力,这一态势将会日渐显现。比如,法律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在现实中,对于一些关系到地方利益且所在代表团(省份)不便出面的公共议题(如重大投资项目或铁路修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上的全国人大代表便可出面、做出联署,以引起中央的重视或争取对所在地方利益的倾斜。换句话说,一个拥有较多名额全国人大代表的省份,其对中央政府的游说、议价能力也就越大。这意味着,因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变动,地方之间的政治力量对比和消长正在悄然生变。
如前所述,我国的代表“配额制”有其必要性和积极的一面,然而随着民众政治参与热情高涨,也面临着一些新挑战。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黄冬娅教授说,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属于典型的间接選举(并非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省人大代表选举出的),且差额比例长期在低限徘徊(20%上下)。这种弱竞争性的选举,很难在人大代表与普通民众之间建立起紧密的利益和情感联系。
因此,改进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制度,扩大差额选举比例,逐步推进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从而使全国人大代表与普通民众的利益和诉求之间建立起更为直接的政治关联,或将成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的一个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