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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14号)精神,现就做好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