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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06年4月21日晚10点,一个名叫许霆的年轻人在广州街头的一台ATM机取款时发现,取出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扣1元。狂喜之下,许霆随后一共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时隔一年之后,许霆在陕西宝鸡被警察抓获。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男子ATM恶意提款”应该是2007年末的最后一个热点话题了。许霆可能根本没有想到,他会为这次ATM取款付出一生的代价。案件在经过审理判决后,人们议论纷纷,“量刑过重”是争论的重点。在参与讨论的网友中,有九成人认为:此案是银行系统出错在先,属于“诱导性犯罪”,不能算偷窃,许霆的这种行为最多只能算不当得利,是道德范畴上的错误,根本不用负刑事责任。而法院撇开银行的过失,以及诱发许霆犯罪的极为特殊的情况,判处其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显然有量刑过重之嫌。有网友甚至找出国外ATM出错的案例:2002年英国一户人家利用ATM机漏洞取走1344万英镑(约合200万元人民币),判罚最重的也只是15个月的监禁。同样是银行ATM出错,同样是服务业与客户的关系,同样存在客户利用ATM失误恶意支取现金超过本金,为什么判决就会有这么大的差别呢?许霆目前已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我们经常会遭遇到银行单方面的“霸王条款”。譬如,在ATM上取出假钱,银行要求取款人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则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如果A1M机出现故障,如这次的“许霆事件”,由用户负责;储户的网上银行被盗,也由储户自行担责;在银行多给了钱时,储户要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时,银行则称离开柜台概不负责……似乎无论怎样,银行总是有理的。难怪有人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因为某种原因会占有银行柜台,用一元一元存钱的方式来消极抗议了。
当然,我们并不是想替许霆开脱罪名,恶意取款肯定不对,但是在这件官司里面,难道AIM方面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网友回复:
蘑和喇嘛的手下回复日期:2007-12-20 11:30:44
之所以判那么重,是因为法院自作聪明的把这个行为定性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ATM就是那传说中的金融机构。刑法里盗窃罪可判到死刑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盗窃金融机构,二是盗窃珍贵文物。但是,首先这是不是盗窃,很值得探讨。侵占罪比较合适。其次,金融机构?很是能发散思维啊。最后,论社会危害性,我觉得ATM取出假钞来危害性更大。身为金融机构还流通假币,有谁负责?自动存款机吞钞,更可恨,没告你ATM抢劫都不错了。
平心斩意 回复日期:2007-12-20 13:34:01
被告人许霆确实有法律责任,但问题在于:量刑是否合情合理?如果合理,那为何经济罪犯的量刑相比之下却如此之轻,两者的情节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是法院没严格尽到自身的职责,对经济犯有偏袒呢还是法律条文中就这种量刑程度?如是前者,执法的公正性何在?如是后者,那法律本身就要受到质疑!
华生520 回复日期:2007-12-19 17:10:47
我觉得银行系统出问题在先,小许非法侵占在后!不知大家为什么总是忽视这一点!小许判无期,那银行呢?银行失职该怎么处理?因果关系大家忘记了吗?没有银行系统问题哪里有小许的非法侵占。
银行发现异常应该联系警方解决,无可厚非!但是法院判的也太过分了吧!无期啊,这个人就算完了吧!法理不外人情,如果银行与小许交涉,拿回多余的款项,法院给予小许法律方面的教育则足够了!干吗给人家整个无期啊?难道我们的法院真的是权贵们的法院,执政党的统治工具?那些贪官整了几千万几亿的贪,不是保外就医就是缓刑什么的,小许才整了17万就是无期。还不完全是小许的错误!
天理何在?
Zlyzyh 回复日期:2007-12-19 20:55:10
主观上来说,一次两次可能不能判断他存不存在主观故意,但是171次足够证明他存在利用ATM机的错误来获取不属于他的钱财的主观故意。很多人提到“秘密手段”,这个“秘密手段”是相对的,相对与受侵害一方来说的。举例来说:小偷在大街上偷你的东西,可能除了你以外的人都看到了他的行为,但是这个时候他仍然是偷窃行为。而如果你也发现了,他仍继续他的动作,就可能转化为抢夺或者抢劫行为了。
这个案子里,他利用ATM机的错误获取钱财的行为显然ATM(银行)方面当时并不知情,所以同样构成“秘密手段”。量刑方面,我也觉的过重,十二年左右可能比较合适,不过从他的一系列举动来说,并没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这同同案中另一个人的对比中就明显可以看出法官不同的标准。很多人提到银行的错误,但是银行的错误并不能成为他犯罪的理由。
Artnoc 回复日期:2007-12-19 14:37:08
银行出错,不代表你就应该多拿钱。因为多拿的钱不是属于你的钱,而且是明知有主的钱,这个是道德问题。小许在明知系统有漏洞的情况下,多次(17次)故意从金融机构取得数额巨大(17万)的金钱,还教唆他人取了5.4万,事后潜逃(说明他知道这么做是不对的,也就是他是故意的),挥霍一空,导致无法追回赃款,造成国家(银行在我国属于国家)损失,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这还是道德问题吗?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或者情节恶劣的,判无期或死刑。都说窃国者候,窃钩者诛,这个不公平,在法理上说,是在窃国者的逃脱法律惩罚,而不在于窃钩者的量刑过轻(如果是依法定罪的话),我们应该去谴责那个逃脱法律惩罚的窃国者,而不是违反法律去帮那个窃钩者说情,否则不还是是非部分吗?

“男子ATM恶意提款”应该是2007年末的最后一个热点话题了。许霆可能根本没有想到,他会为这次ATM取款付出一生的代价。案件在经过审理判决后,人们议论纷纷,“量刑过重”是争论的重点。在参与讨论的网友中,有九成人认为:此案是银行系统出错在先,属于“诱导性犯罪”,不能算偷窃,许霆的这种行为最多只能算不当得利,是道德范畴上的错误,根本不用负刑事责任。而法院撇开银行的过失,以及诱发许霆犯罪的极为特殊的情况,判处其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显然有量刑过重之嫌。有网友甚至找出国外ATM出错的案例:2002年英国一户人家利用ATM机漏洞取走1344万英镑(约合200万元人民币),判罚最重的也只是15个月的监禁。同样是银行ATM出错,同样是服务业与客户的关系,同样存在客户利用ATM失误恶意支取现金超过本金,为什么判决就会有这么大的差别呢?许霆目前已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我们经常会遭遇到银行单方面的“霸王条款”。譬如,在ATM上取出假钱,银行要求取款人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则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如果A1M机出现故障,如这次的“许霆事件”,由用户负责;储户的网上银行被盗,也由储户自行担责;在银行多给了钱时,储户要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时,银行则称离开柜台概不负责……似乎无论怎样,银行总是有理的。难怪有人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因为某种原因会占有银行柜台,用一元一元存钱的方式来消极抗议了。
当然,我们并不是想替许霆开脱罪名,恶意取款肯定不对,但是在这件官司里面,难道AIM方面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网友回复:
蘑和喇嘛的手下回复日期:2007-12-20 11:30:44
之所以判那么重,是因为法院自作聪明的把这个行为定性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ATM就是那传说中的金融机构。刑法里盗窃罪可判到死刑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盗窃金融机构,二是盗窃珍贵文物。但是,首先这是不是盗窃,很值得探讨。侵占罪比较合适。其次,金融机构?很是能发散思维啊。最后,论社会危害性,我觉得ATM取出假钞来危害性更大。身为金融机构还流通假币,有谁负责?自动存款机吞钞,更可恨,没告你ATM抢劫都不错了。
平心斩意 回复日期:2007-12-20 13:34:01
被告人许霆确实有法律责任,但问题在于:量刑是否合情合理?如果合理,那为何经济罪犯的量刑相比之下却如此之轻,两者的情节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是法院没严格尽到自身的职责,对经济犯有偏袒呢还是法律条文中就这种量刑程度?如是前者,执法的公正性何在?如是后者,那法律本身就要受到质疑!
华生520 回复日期:2007-12-19 17:10:47
我觉得银行系统出问题在先,小许非法侵占在后!不知大家为什么总是忽视这一点!小许判无期,那银行呢?银行失职该怎么处理?因果关系大家忘记了吗?没有银行系统问题哪里有小许的非法侵占。
银行发现异常应该联系警方解决,无可厚非!但是法院判的也太过分了吧!无期啊,这个人就算完了吧!法理不外人情,如果银行与小许交涉,拿回多余的款项,法院给予小许法律方面的教育则足够了!干吗给人家整个无期啊?难道我们的法院真的是权贵们的法院,执政党的统治工具?那些贪官整了几千万几亿的贪,不是保外就医就是缓刑什么的,小许才整了17万就是无期。还不完全是小许的错误!
天理何在?
Zlyzyh 回复日期:2007-12-19 20:55:10
主观上来说,一次两次可能不能判断他存不存在主观故意,但是171次足够证明他存在利用ATM机的错误来获取不属于他的钱财的主观故意。很多人提到“秘密手段”,这个“秘密手段”是相对的,相对与受侵害一方来说的。举例来说:小偷在大街上偷你的东西,可能除了你以外的人都看到了他的行为,但是这个时候他仍然是偷窃行为。而如果你也发现了,他仍继续他的动作,就可能转化为抢夺或者抢劫行为了。
这个案子里,他利用ATM机的错误获取钱财的行为显然ATM(银行)方面当时并不知情,所以同样构成“秘密手段”。量刑方面,我也觉的过重,十二年左右可能比较合适,不过从他的一系列举动来说,并没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这同同案中另一个人的对比中就明显可以看出法官不同的标准。很多人提到银行的错误,但是银行的错误并不能成为他犯罪的理由。
Artnoc 回复日期:2007-12-19 14:37:08
银行出错,不代表你就应该多拿钱。因为多拿的钱不是属于你的钱,而且是明知有主的钱,这个是道德问题。小许在明知系统有漏洞的情况下,多次(17次)故意从金融机构取得数额巨大(17万)的金钱,还教唆他人取了5.4万,事后潜逃(说明他知道这么做是不对的,也就是他是故意的),挥霍一空,导致无法追回赃款,造成国家(银行在我国属于国家)损失,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这还是道德问题吗?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或者情节恶劣的,判无期或死刑。都说窃国者候,窃钩者诛,这个不公平,在法理上说,是在窃国者的逃脱法律惩罚,而不在于窃钩者的量刑过轻(如果是依法定罪的话),我们应该去谴责那个逃脱法律惩罚的窃国者,而不是违反法律去帮那个窃钩者说情,否则不还是是非部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