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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兴起以来,传统媒体商与新媒体商在版权作品的利用上一直处于争执不下、甚至敌对的状态。传统媒体商认为,自身虽然没有信息渠道优势,但有制作的作品质量更高、更权威的内容优势,新媒体商想获得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需高价购买。新媒体商则认为,自身虽没有内容优势,但有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容量为海量、传播速度快捷、传者和受者能互动等渠道优势,传统媒体商想实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需低价甚至零价转让。对立的后果是两败俱伤:传统媒体商,一是很难使自己的版权作品不受来自网络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