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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11]15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3297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