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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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旅游合同在今天的社会里是一个相当普遍的合同,而且旅游合同经常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改变而导致发生解除合同的情况。本文就旅游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当事人双方在解除合同时拥有怎样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做一一简析。
  关键词:旅游合同;旅游者;旅游经营者;解除权
  作为一个旅游资源极其丰富的旅游大国,我国的国内及出境旅游业务呈现出逐年激增的趋势。据国家旅游局在网上公布的《2015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40亿人次,收入3.42万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0.5%和13.0%;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达到1.17亿人次,旅游花费1045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0%和16.6%。①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充分发挥了其对旅游市场的规范指导作用。本文将以旅游合同的履行时间为主线,分别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对旅游合同的解除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
  一、旅游合同履行前的解除
  (一)旅游者的解除权
  1.合同履行前的任意解除权
  旅游者作为旅游合同中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一般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解约金后即可解除合同
  2.因合同变更导致的解除
  旅游合同的变更是包括了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当合同内容发生变更,例如合同总价金的增加、旅行出发日的推迟、主要旅游景点的删减等;而合同主体的变更使得旅游者通常会重新考虑是否同意履行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现或其他意外事件引起的解除
  根據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包括了自然因素上的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沙尘暴、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以及社会因素上的不可抗力即战争、武装冲突、暴动、骚乱、重大传染疫情的爆发等。
  (二)旅游经营者的解除权
  1.旅游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此种情形主要有旅游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旅游价款或旅游者不为必需的协力义务,例如因旅游者未提供其本人证件或相关文件而无法办理出国签证导致了旅游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旅游无法成行。
  2.因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的意外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在旅游合同中,当出现因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的意外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与旅游者达成一致的。
  3.旅游者不足合同约定的人数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合同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二、旅游合同履行中的解除
  (一)旅游者的解除权
  1.合同履行中的任意解除权
  相比合同履行前旅游者的任意解除,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较少。在此情形下旅游经营者只需与其办理相关解除合同的手续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即可,而旅游者则应赔偿旅游经营者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损害。至于是否需要赔偿其他损失需考察旅游者有无过失。
  2.因旅游给付构成实际违约的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标准必须是要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的旅游给付属于不适当旅行或部分履行并构成实际违约,均能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例如游览项目严重缩水、支付了四星级旅游服务标准的合同价款却只享受了三星级的旅游给付标准等。
  3.不可抗力事由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的出现
  在这种情形下旅游者解除合同,大致与合同履行前的解除相同。对已经发生的费用如订票费、订房费、住宿餐饮费等应由旅游者承担,旅游经营者应该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尽量减少旅游者的损失,对未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并负责将旅游者安全送回出发地。
  (二)旅游经营者的解除权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4种不同的处理情形。因而,当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仅造成了履行困难时,旅游经营者并不能当然解除合同,只有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或者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现已对旅游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旅游经营者方可解除合同,但必须负责将旅游者安全送回出发地。
  2.因旅游者自身原因不为必需的协力义务而产生的解除
  《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旅游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均规定了不同情形下旅游合同解除的责任承担。同时,《民法通则》第107条、第115条以及《合同法》第97条亦有相关规定。下面分别根据是否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做出具体分析。
  (一)可归因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不管是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只要是可归责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情形下导致解除合同的,均发生以下法律效果:①返还旅游费用;②赔偿损失;③免除给付义务。这里是指免除旅游经营者在合同解除后的给付义务;④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的附随义务。这当中最主要的义务是将旅游者安全地送回出发地。
  (二)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但在下述情况下还应存在赔偿责任:一是旅游者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二是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而未采取,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语
  综上,旅游合同解除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和法律问题亦相当地复杂,因此从旅游合同立法上将其明确化、制度化、完善化,解决旅游合同在解除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从而有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在旅游业的发展一日千里,我国的总体法制环境建设日臻完善的前提下应及时制定与《旅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完全反映了实践的需要,而且也是大势所趋,这必将对我国建设旅游强国的宏伟目标产生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注释:
  ①http://www.cnta.gov.cn/zwgk/lysj/201610/t20161018_7867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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