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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具有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长期以来我国把林业定为与农业一致的产业,使森林的价值只体现在经济效益上(即木材)。这样使我国林业的建设和发展较为缓慢,以至于部分地区林业发展进入恶性循环状况。其实,从商品的角度来看,森林应作为一种劳动产品,其生产的劳动远远高于了社会必要劳动,高出部分劳动价值(即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没有被承认。建立这种补偿机制就是使生产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劳动得到补偿。这样将有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