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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管辖权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在提单背面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订人了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管辖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效力的认定是理论和审判实践争议的焦点。管辖权条款是一项格式条款,是单方定制而不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产物,故此常因为合意上的缺陷而被否定效力。为了弥补这种合意的瑕疵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使用了多种方式签发提单,例如对管辖权条款做出特别标识提醒的义务、事先签发形式提单等,在这些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认为格式条款缺乏合意而不成立。本文通过对学界观点的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肯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提单背面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