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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访改革的讨论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应直面现实中信访请求庞杂、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机构缺乏协调、信访处理低效等问题,建构分类处理的程序法制.信访立法应规定以救济权益为目的的信访人可以走访,而追求其他目的应以走访以外的形式提出请求.对属于法定救济途径受理范围的走访请求,接访部门不予受理;对于未被法定救济途径受理的请求,接访部门应予受理.应改革接访部门,由信访部门集中接访,并确定由走访者认为侵犯其权益的政府或其部门的上一级信访部门接访.信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请求,应支持并督促职能部门落实,对不符合规定但有合理性的请求,应推动职能部门和信访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