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周岁 消保组织作用有待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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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最后两个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来粤调研,期间询问笔者新消法修改后消费维权有何新变化,笔者观察思考至今,算做一个回答。
  自2013年10月25日修改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过去一年多, 消费维权因法律修改的确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仍有许多问题待破题,这种现状我们姑且称其为消费维权的“新常态”。
  最积极的变化,就是新消法丰富了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执法手段。这不仅赋予行政部门对缺陷商品和服务的强制措施,明确了行政部门要对市场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和检验,也赋予了更大的行政处罚权。新消法第33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例,该局加大了对流通领域商品的抽查检验,已经多次公开发布抽查检验结果,并责令有关主体下架召回相关产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相较以往的被动执法,现在这种积极作为,增加了流通领域商品的安全系数,一定程度上提前发现产品缺陷,避免缺陷产品被消费者购买使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变化,是新消法确认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使得职业打假人更趋于活跃。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在新消法实施,尤其是最高院关于食品药品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后,在广州等地提起多起针对如沃尔玛、华润等大型超市的问题商品的诉讼获得舆论关注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迫使商家规范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另一个变化,是新消法规定了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等,网购维权相较以往有所改观。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在双十一、双十二等电商制造的消费狂欢节中,大型购物网站相较以往有了更积极的姿态来面对消费者的投诉。7天无理由退货在具体现实中虽然仍有许多缺陷和漏洞,但消费者据理力争时,商家一般能够执行。
  尚需破题问题,则主要包括在法律的可诉性仍悬而未决。
  一是最高院没有修改民事案由,因此法院在审理消费纠纷时仍按照民事合同纠纷受理裁判,消法作为特别法并没有在司法实践得到适用。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作用发挥并没有太大提升,相关权利仍然无法有效落实。新消法中对消费者保护组织作用较以往唯一的不同,就是赋予了其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但现实是消费公益诉讼仍然只停留在法条中,没有成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有力武器。新消法虽然扩大消委会等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权力,授于消费者保护组织理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但至今全国仍没有一起消费公益诉讼被提起。消费者保护组织无法真正成为广大消费者的权利代言人,也不能对厂商起到制衡和监督作用。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但到底何时才能出台没有时间表。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前,笔者总结消费维权的新常态为“强行政、弱消协、惰司法”。
  只有如此,消费权益保护才能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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