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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必须从分析农民工犯罪原因入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从文化教育和预防打击等方面采取措施遏制农民工犯罪。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社会保障 社会稳定
农民工与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是指户籍身份为农民,有承包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农民工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城市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弥补了城市因经济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劳动用工不足,为第二、三产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二是农民工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了积极推动作用。农民外出务工已经成为农民转移就业和增加收入的主渠道。1亿多农民工每年可为农村增加5000亿~6000亿元的收入,这笔钱对农村来说,是任何投资都不能比拟和替代的,对农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三是农民工正在成为连接我国城市与农村的纽带。穿梭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农民工,一方面把劳动力输送到城市,一方面不断地把现代知识与技术、城市文明和先进的思想文化传输到农村,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念和经营思想传输到农村。
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社会问题。其一,受城乡二元结构影响,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由于户籍限制等原因不能成为城市工人和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引发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待遇、子女教育等多方面的问题。其二,由于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其劳动经济权益容易受到雇主侵犯,最突出的表现是工资收入水平低,工资被拖欠及克扣现象严重。其三,农民工普遍缺乏劳动就业培训机会,素质技能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要求。其四,由于自身素质和城乡文化差异,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主流社会。
农民工与社会治安问题
农民工犯罪问题。农民工犯罪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比较突出。一般说来,外来农民工犯罪多以小偷小摸、顺手牵羊式的盗窃以及冲动型抢劫、抢夺和斗殴伤害为主要形式。犯罪对象一般都是工作、居住地点附近熟悉的人与物,尤其以盗窃用人单位的原料、产品和同乡同事的财物最为常见。第二,农民工犯罪具有很强的团伙性。在犯罪活动中,农民工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等所谓的老乡关系,拉帮结伙,组成松散或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盗窃团伙、销赃团伙、制黄贩黄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等。第三,犯罪时间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犯罪多发于春节前后、农闲季节,每年的12月、1月春节前返乡农民增多,一些民工萌生非法聚财念头。第四,犯罪人的素质一般较低,犯罪目标相当随机、盲目。农民工中的犯罪分子常常是没钱就偷,不计后果,作了案即跑,异地销赃,作案目标相当随意。第六,犯罪低龄化。农民工中本来就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甚至是未成年人。这些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第七,“自救式犯罪”居多。所谓农民工“自我救济式犯罪”是指当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利益。
农民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农民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一般的群体性事件特点不同:第一,发生频率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农民工往往因生计问题聚集在一起,比如因拖欠工资引发追讨工资的群众性闹事等,通常具有一定的规模。第二,后果较为严重。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大多起因于自己的合法要求未获合理答复和有效解决,农民工在“理”方面占据主动,因此也被有些学者称之为“合理闹事”,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和支持,引发的社会后果也较为严重。
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一,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尽快修改与社会发展及劳动就业形势不完全相符的《劳动法》,使广大务工农民得到应有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帮助他们脱离困境,治穷致富。
第二,要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首先,对于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发展计划部门不应该批准立项,建设规划部门不应该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证。对于工程已结束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发展规划部门对其新建项目不批准立项和开工,规划建设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其次,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竣工结算,付清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工程款。同时,还要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再次,要放手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从体制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有的建筑劳务队伍都应逐步组建成企业法人,实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不得再把农民工的工资交给包工头。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处理工作,建立规范、健全、强有力的日常工作机制,消除遇事推诿、办事拖拉以及行政不作为等不良现象。
第三,要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除了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建立企业付薪保障、欠薪预警、欠薪责任追究制度外,全社会都应依照《劳动法》、《合同法》、《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立法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分解任务,逐一落实责任。农民工必须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在工资、安全等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加以维护。要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得以维护,依法维权是关键。
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第一,工伤保障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确立。这也是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障项目。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笔者认为该“职工”也应当包括企业中的非固定工和合同制农民工。
第二,医疗保障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为农民工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基金。具体而言,设定最低缴费标准,所有农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并按层次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如果该农民工需要更高程度的保障,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这部分多缴的费用纳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到发生医疗支出的时候,缴费多的农民工享受的待遇要比仅缴纳最低缴费额的农民工更高。农民工也可根据在当地的服务年限享受有差别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失业保障制度。农民工自进入城市工作之日起,就应登记并缴纳较低的保险费。在确定工作后,用人单位向专为农民工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如果农民工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并达到一定年限,则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同时将已在农民工专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累计缴费额转入城镇失业保险基金中。农民工失业后,在失业保险年限内可以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统一发放失业保险金;如果农民工选择回农村,可以一次性返还基金中可返还的数额。
第四,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应加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缴费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工合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8%。同时可规定,凡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自愿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事业的自雇性农民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
遏制农民工犯罪的对策。第一,文化教育。这里所说的教育不仅包括基本文化知识的普及,还包括法制思想、道德品质以及职业技能方面的教育培训。要采取他们喜闻乐见的方式,用结合其切身利益的讲法用法,形成多层次的法律宣传教育体系。
第二,在犯罪发生之前查缺补漏,防患于未然,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从理论上说,个体在外界环境因素的压力和内在因素的驱使下,逐渐形成犯罪倾向。但他的犯罪倾向是否能够最终实现,还要看有无适当的条件和机会,比如一定的时间、空间等外在条件。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减少犯罪机会,也就可以减少犯罪。我国目前实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诸措施,实质上就是控制促成犯罪的外在条件。面对农民工给城市治安带来的冲击波,综合治理是为我国实践所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方案。
第三,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严重犯罪现象,采取凌厉的打击手段,果断解决犯罪问题。依法严惩严重犯罪分子,是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公安机关只有坚决打击犯罪活动,才能震慑犯罪分子,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其他预防犯罪的手段也才能更好地发挥效能。实践证明,针对农民工居住隐蔽、远离市区等特点,采取市区、省市、地方与铁路等联合的形式,开展多次集中打击盗窃团伙,抢劫流氓团伙等由外来人员纠合的犯罪团伙以及各种流氓犯、在逃犯的统一行动,持续进行整顿社会治安的“扫黄打非”专项斗争,造成强大攻势,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作者单位: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社会保障 社会稳定
农民工与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是指户籍身份为农民,有承包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农民工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城市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弥补了城市因经济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劳动用工不足,为第二、三产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二是农民工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了积极推动作用。农民外出务工已经成为农民转移就业和增加收入的主渠道。1亿多农民工每年可为农村增加5000亿~6000亿元的收入,这笔钱对农村来说,是任何投资都不能比拟和替代的,对农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三是农民工正在成为连接我国城市与农村的纽带。穿梭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农民工,一方面把劳动力输送到城市,一方面不断地把现代知识与技术、城市文明和先进的思想文化传输到农村,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念和经营思想传输到农村。
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社会问题。其一,受城乡二元结构影响,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由于户籍限制等原因不能成为城市工人和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引发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待遇、子女教育等多方面的问题。其二,由于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其劳动经济权益容易受到雇主侵犯,最突出的表现是工资收入水平低,工资被拖欠及克扣现象严重。其三,农民工普遍缺乏劳动就业培训机会,素质技能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要求。其四,由于自身素质和城乡文化差异,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主流社会。
农民工与社会治安问题
农民工犯罪问题。农民工犯罪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比较突出。一般说来,外来农民工犯罪多以小偷小摸、顺手牵羊式的盗窃以及冲动型抢劫、抢夺和斗殴伤害为主要形式。犯罪对象一般都是工作、居住地点附近熟悉的人与物,尤其以盗窃用人单位的原料、产品和同乡同事的财物最为常见。第二,农民工犯罪具有很强的团伙性。在犯罪活动中,农民工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等所谓的老乡关系,拉帮结伙,组成松散或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盗窃团伙、销赃团伙、制黄贩黄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等。第三,犯罪时间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犯罪多发于春节前后、农闲季节,每年的12月、1月春节前返乡农民增多,一些民工萌生非法聚财念头。第四,犯罪人的素质一般较低,犯罪目标相当随机、盲目。农民工中的犯罪分子常常是没钱就偷,不计后果,作了案即跑,异地销赃,作案目标相当随意。第六,犯罪低龄化。农民工中本来就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甚至是未成年人。这些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第七,“自救式犯罪”居多。所谓农民工“自我救济式犯罪”是指当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利益。
农民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农民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一般的群体性事件特点不同:第一,发生频率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农民工往往因生计问题聚集在一起,比如因拖欠工资引发追讨工资的群众性闹事等,通常具有一定的规模。第二,后果较为严重。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大多起因于自己的合法要求未获合理答复和有效解决,农民工在“理”方面占据主动,因此也被有些学者称之为“合理闹事”,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和支持,引发的社会后果也较为严重。
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一,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尽快修改与社会发展及劳动就业形势不完全相符的《劳动法》,使广大务工农民得到应有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帮助他们脱离困境,治穷致富。
第二,要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首先,对于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发展计划部门不应该批准立项,建设规划部门不应该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证。对于工程已结束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发展规划部门对其新建项目不批准立项和开工,规划建设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其次,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竣工结算,付清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工程款。同时,还要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再次,要放手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从体制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有的建筑劳务队伍都应逐步组建成企业法人,实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不得再把农民工的工资交给包工头。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处理工作,建立规范、健全、强有力的日常工作机制,消除遇事推诿、办事拖拉以及行政不作为等不良现象。
第三,要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除了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建立企业付薪保障、欠薪预警、欠薪责任追究制度外,全社会都应依照《劳动法》、《合同法》、《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立法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分解任务,逐一落实责任。农民工必须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在工资、安全等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加以维护。要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得以维护,依法维权是关键。
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第一,工伤保障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确立。这也是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障项目。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笔者认为该“职工”也应当包括企业中的非固定工和合同制农民工。
第二,医疗保障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为农民工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基金。具体而言,设定最低缴费标准,所有农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并按层次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如果该农民工需要更高程度的保障,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这部分多缴的费用纳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到发生医疗支出的时候,缴费多的农民工享受的待遇要比仅缴纳最低缴费额的农民工更高。农民工也可根据在当地的服务年限享受有差别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失业保障制度。农民工自进入城市工作之日起,就应登记并缴纳较低的保险费。在确定工作后,用人单位向专为农民工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如果农民工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并达到一定年限,则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同时将已在农民工专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累计缴费额转入城镇失业保险基金中。农民工失业后,在失业保险年限内可以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统一发放失业保险金;如果农民工选择回农村,可以一次性返还基金中可返还的数额。
第四,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应加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缴费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工合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8%。同时可规定,凡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自愿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事业的自雇性农民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
遏制农民工犯罪的对策。第一,文化教育。这里所说的教育不仅包括基本文化知识的普及,还包括法制思想、道德品质以及职业技能方面的教育培训。要采取他们喜闻乐见的方式,用结合其切身利益的讲法用法,形成多层次的法律宣传教育体系。
第二,在犯罪发生之前查缺补漏,防患于未然,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从理论上说,个体在外界环境因素的压力和内在因素的驱使下,逐渐形成犯罪倾向。但他的犯罪倾向是否能够最终实现,还要看有无适当的条件和机会,比如一定的时间、空间等外在条件。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减少犯罪机会,也就可以减少犯罪。我国目前实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诸措施,实质上就是控制促成犯罪的外在条件。面对农民工给城市治安带来的冲击波,综合治理是为我国实践所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方案。
第三,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严重犯罪现象,采取凌厉的打击手段,果断解决犯罪问题。依法严惩严重犯罪分子,是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公安机关只有坚决打击犯罪活动,才能震慑犯罪分子,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其他预防犯罪的手段也才能更好地发挥效能。实践证明,针对农民工居住隐蔽、远离市区等特点,采取市区、省市、地方与铁路等联合的形式,开展多次集中打击盗窃团伙,抢劫流氓团伙等由外来人员纠合的犯罪团伙以及各种流氓犯、在逃犯的统一行动,持续进行整顿社会治安的“扫黄打非”专项斗争,造成强大攻势,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作者单位: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