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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碧珺:我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国际投资。就这个领域来说,“一带一路”建设无疑是中国参与国际投资治理的重要平台。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中,贸易领域有世界贸易组织(WTO),金融领域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然而在投资领域却没有一个全球性广泛的多边投资框架以及相应的支持机构。现有的几个在投资领域的多边治理框架虽然提供了一定的投资保护和便利功能,但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首先,世界银行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和多边担保机构(MIGA)分别以投资后的争端解决和投资担保为主。其次,在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虽然与投资规则直接相关,但其主要服务的还是贸易。

2019年4月2日,全球最大非自航绞吸疏浚装备“新海旭”赴沙特阿拉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启航仪式在江苏海门举行。
目前国际投资治理已经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截至2017年底,全球一共有3322个国际投资协定,其中89%都是双边投资协定,剩下的11%都是各个区域FTA里面涉及投资的相关章节,因此是非常零散的。而且在2017年,新达成的国际投资协定数量已经比终止的国际投资协定数量要少了——当年共达成了18个国际投资协定,同时有22个国际投资协定终止。这无疑说明国际投资治理体系面临着非常重要的变化。
双边投资协定目前也是中国参与国际投资治理的主要形式。但是中国目前已经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绝大部分还是基于中国是一个资本输入国的立场。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主要是一个资本输入国,与相关国家签署投资协议主要是为了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目前中国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了资本输出国——目前已经是全球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国了,但是中国站在资本输出国这个立场上参与的国际投资机制以及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还是非常少的。目前在推动的一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也主要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例如,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于2013年11月启动,至今已开展了19轮谈判,持续五年多。目前双方刚完成出价清单的交换,谈判进入了更为困难的新阶段。
“一带一路”建设显著拓展了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影响力。中国在“一带一路”的投资具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征:第一个特征就是投资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一些发展中的、被认为投资风险比较高的国家与地区。比如说中亚,传统的对外投资大国对于中亚的投资是非常少的,而中国已经成为了中亚地区最重要的外资来源国之一。总体来看,“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区域的投资风险是偏高的。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连续第六年发布的《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中,“一带一路”沿线低风险级别仅有新加坡一个国家。从报告中构建的经济基础、偿债能力、社会弹性、政治风险和对华关系五大指标、共41个子指标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风险尤其突出。
第二个特征,投资行业非常集中,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资源开发领域。这两个行业的主要特征就是建设周期长、资本投入大,施工地域广阔,同时用工的数量也非常庞大,并且员工的驻地非常分散。同时,大部分“一带一路”在建重大项目由中国中央企业承建。截至2018年底,中央企业已在“一带一路”沿线承担了3116个项目。在已开工和计划开工的基础设施项目中,中央企业承担的项目数占比达50%左右,合同额占比超过70%。这两方面的特征就使得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项目建设面临着非常突出的风险。因而,中国亟需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加强国际投资治理。
立即提出一个“一带一路”整体层面的、关于国际投资治理的协定文本无疑是非常困难的。不过,中国在2016年的G20杭州峰会上提出并通过了全球首份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包含九条非约束性原则,从“反对投资保护主义”“外资政策应开放、公平、透明、稳定、内外协调”“各国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有权对外国投资进行管制并且应引导外国投资者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为制定国际国内投资政策提供了指导。现在可以试图提出整个“一带一路”层面的投资指导原则,这个指导原则是非约束性的、初步的。同时中国也要致力于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新双边投资协定,让其更加适应中国目前作为一個资本输出国的角色,更加符合“一带一路”建设的特征。
这里再强调一点。在国际投资治理领域,目前的重要发展方向是更加强调投资的可持续性。具体来说就是不能为了吸引外资而降低健康标准、安全标准和环境标准,在这个方面的大趋势跟中国对于境外投资的政策也是一致的。如2017年国家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不能够将落后的生产设备、不符合环保能耗和安全标准的生产流程转移到海外——这种做法在国际上是非常少见的。一般来说,国际上很少有对于对外投资的具体国家规定,一般都根据投资东道国的政策来进行规范。比如说美国企业到中国来投资,一般是根据中国的政策来规范。但是中国在这些方面就非常注意,强调本国企业不能把落后的生产设备、不符合环保能耗标准的生产设备转移到海外,而且还针对民营企业专门颁布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经营行为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在海外的投资经营过程中,尤其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注重资源环境的保护,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加强境外风险防控。目前,中国的几份对外投资规范还有一定的惩戒性质,主要是建立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将出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规范行为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这也无疑是中国进一步融入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表现。
吴国鼎:跨国企业参与全球治理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国企业是全球环境治理、全球公共产品供应的重要参与者和提供者。具体到“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企业在参与这一建设的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中国企业通过进一步“走出去”,进一步融入全球治理予以解决。 从目前来看,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于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进行的投资经营活动存有疑虑。这些国家觉得中国企业的投资活动具有政治或者军事色彩,并不单纯出于经济目的,因而产生了抵触情绪。尤其是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很多国家抱有“刻板印象”,认为它们是“代表国家、为了某种特殊的目的”来进行投资活动的。因而一些国家通过设置准入规则或者控股比例等措施来限制中國企业在当地的投资。二是中国一些企业“走出去”目标的不明确也影响到了其对外的投资经营。一些企业认为对外投资是执行国家意志,不必考虑经济效益;少数企业则把对“一带一路”国家所进行的投资看作是过剩产能的输出;也有一些企业则可能主要是为了获取当地的自然资源。投资目的不明确,企业的经营方针就会产生混乱,进而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进行的投资并没有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甚至出现了投资的失败。三是少数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经营的中国企业忽视了对投资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以及社会建设的参与。一些企业单纯从经济目的出发进行经营,而忽视了一些经营项目可能给当地带来的生态环境等的破坏。也有一些企业并不遵守投资所在地国家的法规,也不照顾投资所在地国家和居民的实际需求。这都导致了一些企业并不能很好地和投资所在地进行融合,造成了“水土不服”的现象。
上述一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现阶段的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还存在一些问题,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那么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呢?
对于中国一些企业“走出去”目的不明确的问题,中国的企业“走出去”还是应该坚持“一带一路”的基本宗旨,那就是“共商、共建、共享”。需要明确,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不是扶贫,更不是掠夺资源或者倾销产品,而是一种互利共赢的行为。投资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对于一些企业忽视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建设等问题,应该提倡“绿色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不投资可能对当地环境带来严重破坏的项目。投资项目应该有利于当地的民生建设,有利于当地的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对于一些国家对中国国有企业的疑虑和歧视,中国除了要多约束对外投资企业的行为、多进行宣传和解释以外,一个重要的应对之策就是要实行“竞争中立”政策以及进行国有企业改革。
“竞争中立”的基本含义就是要求国家对于在市场上参与竞争的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给予公平对待。“竞争中立”概念最早是澳大利亚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后来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所采用。如美国几年前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中就开始强调“竞争中立”。
随着“竞争中立”概念的推广,各方推行“竞争中立”的目的也和其初衷产生不同。澳大利亚一开始提出“竞争中立”是为了促进国内的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是一项国内层面的政策。但是随着“竞争中立”涵义的进一步延伸,“竞争中立”逐渐上升到了国际层面,目前甚至已经成为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提出的新的国际经济规则中的组成部分。西方国家着力推广该准则主要针对的是新兴国家,因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很多新兴国家近年来通过国家资本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对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一定压力,因而西方国家试图采取措施限制这些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
2017年1月5日,埃塞俄比亚,埃塞华坚轻工业园内的工厂流水线上,工人正在制鞋。
在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其他对外投资中,中国国有企业该如何应对“竞争中立”?第一,中国国有企业要主动适应国际规则,要主动适应投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二,要坚持中国特色。中国不可能完全按照西方国家的标准做到所谓的“竞争中立”。当前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些需要扶持的产业中的国企是不可能按照西方的标准实行所谓的“竞争中立”的。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也决定了公有制必须占据主体地位。在西方国家的“竞争中立”鼓噪面前,中国必须要坚持自己的立场。
当然,为了更好地融入“一带一路”,参与全球治理,中国的国有企业也需要进行改革。一是有必要把公益性的国有企业和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分开,对公益性的国有企业国家可以进行扶持,而对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可以让其完全走向市场,让其在市场中参与公平竞争。二是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减少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和干预。三是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吸收更多的非国有资本进入到国有企业,从而缩减可能受到“竞争中立”限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四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治理改革。不可否认,现阶段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还普遍存在一些需要进行完善的地方。如国有企业中的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发挥的问题。中国国企的公司章程中规定重大决策要经过党委会,这使得一些国家对党委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疑虑。这就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以及发挥作用的机制。
我认为,中国有必要发布一部《国有企业白皮书》。通过白皮书,对国有企业的界定、运作规则等给予清晰说明。首先,应该明确国有企业的界定标准。例如,美国的企业分类中,国资持股20%以上就属于国有企业,而中国则规定国有资本需要持股50%以上。其次,白皮书中要对一些涉及国有企业的政策进行披露,做到信息透明。例如,对国有企业的运作机制,对国有企业所获得的补贴金额以及进行补贴的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说明。总之,既然这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躲不开的,还不如直接面对,把问题讲清楚。

目前国际投资治理已经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截至2017年底,全球一共有3322个国际投资协定,其中89%都是双边投资协定,剩下的11%都是各个区域FTA里面涉及投资的相关章节,因此是非常零散的。而且在2017年,新达成的国际投资协定数量已经比终止的国际投资协定数量要少了——当年共达成了18个国际投资协定,同时有22个国际投资协定终止。这无疑说明国际投资治理体系面临着非常重要的变化。
双边投资协定目前也是中国参与国际投资治理的主要形式。但是中国目前已经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绝大部分还是基于中国是一个资本输入国的立场。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主要是一个资本输入国,与相关国家签署投资协议主要是为了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目前中国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了资本输出国——目前已经是全球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国了,但是中国站在资本输出国这个立场上参与的国际投资机制以及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还是非常少的。目前在推动的一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也主要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例如,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于2013年11月启动,至今已开展了19轮谈判,持续五年多。目前双方刚完成出价清单的交换,谈判进入了更为困难的新阶段。
“一带一路”建设显著拓展了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影响力。中国在“一带一路”的投资具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征:第一个特征就是投资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一些发展中的、被认为投资风险比较高的国家与地区。比如说中亚,传统的对外投资大国对于中亚的投资是非常少的,而中国已经成为了中亚地区最重要的外资来源国之一。总体来看,“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区域的投资风险是偏高的。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连续第六年发布的《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中,“一带一路”沿线低风险级别仅有新加坡一个国家。从报告中构建的经济基础、偿债能力、社会弹性、政治风险和对华关系五大指标、共41个子指标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风险尤其突出。
第二个特征,投资行业非常集中,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资源开发领域。这两个行业的主要特征就是建设周期长、资本投入大,施工地域广阔,同时用工的数量也非常庞大,并且员工的驻地非常分散。同时,大部分“一带一路”在建重大项目由中国中央企业承建。截至2018年底,中央企业已在“一带一路”沿线承担了3116个项目。在已开工和计划开工的基础设施项目中,中央企业承担的项目数占比达50%左右,合同额占比超过70%。这两方面的特征就使得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项目建设面临着非常突出的风险。因而,中国亟需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加强国际投资治理。
立即提出一个“一带一路”整体层面的、关于国际投资治理的协定文本无疑是非常困难的。不过,中国在2016年的G20杭州峰会上提出并通过了全球首份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包含九条非约束性原则,从“反对投资保护主义”“外资政策应开放、公平、透明、稳定、内外协调”“各国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有权对外国投资进行管制并且应引导外国投资者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为制定国际国内投资政策提供了指导。现在可以试图提出整个“一带一路”层面的投资指导原则,这个指导原则是非约束性的、初步的。同时中国也要致力于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新双边投资协定,让其更加适应中国目前作为一個资本输出国的角色,更加符合“一带一路”建设的特征。
这里再强调一点。在国际投资治理领域,目前的重要发展方向是更加强调投资的可持续性。具体来说就是不能为了吸引外资而降低健康标准、安全标准和环境标准,在这个方面的大趋势跟中国对于境外投资的政策也是一致的。如2017年国家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不能够将落后的生产设备、不符合环保能耗和安全标准的生产流程转移到海外——这种做法在国际上是非常少见的。一般来说,国际上很少有对于对外投资的具体国家规定,一般都根据投资东道国的政策来进行规范。比如说美国企业到中国来投资,一般是根据中国的政策来规范。但是中国在这些方面就非常注意,强调本国企业不能把落后的生产设备、不符合环保能耗标准的生产设备转移到海外,而且还针对民营企业专门颁布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经营行为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在海外的投资经营过程中,尤其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注重资源环境的保护,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加强境外风险防控。目前,中国的几份对外投资规范还有一定的惩戒性质,主要是建立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将出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规范行为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这也无疑是中国进一步融入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表现。
吴国鼎:跨国企业参与全球治理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国企业是全球环境治理、全球公共产品供应的重要参与者和提供者。具体到“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企业在参与这一建设的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中国企业通过进一步“走出去”,进一步融入全球治理予以解决。 从目前来看,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于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进行的投资经营活动存有疑虑。这些国家觉得中国企业的投资活动具有政治或者军事色彩,并不单纯出于经济目的,因而产生了抵触情绪。尤其是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很多国家抱有“刻板印象”,认为它们是“代表国家、为了某种特殊的目的”来进行投资活动的。因而一些国家通过设置准入规则或者控股比例等措施来限制中國企业在当地的投资。二是中国一些企业“走出去”目标的不明确也影响到了其对外的投资经营。一些企业认为对外投资是执行国家意志,不必考虑经济效益;少数企业则把对“一带一路”国家所进行的投资看作是过剩产能的输出;也有一些企业则可能主要是为了获取当地的自然资源。投资目的不明确,企业的经营方针就会产生混乱,进而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进行的投资并没有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甚至出现了投资的失败。三是少数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经营的中国企业忽视了对投资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以及社会建设的参与。一些企业单纯从经济目的出发进行经营,而忽视了一些经营项目可能给当地带来的生态环境等的破坏。也有一些企业并不遵守投资所在地国家的法规,也不照顾投资所在地国家和居民的实际需求。这都导致了一些企业并不能很好地和投资所在地进行融合,造成了“水土不服”的现象。
上述一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现阶段的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还存在一些问题,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那么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呢?
对于中国一些企业“走出去”目的不明确的问题,中国的企业“走出去”还是应该坚持“一带一路”的基本宗旨,那就是“共商、共建、共享”。需要明确,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不是扶贫,更不是掠夺资源或者倾销产品,而是一种互利共赢的行为。投资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对于一些企业忽视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建设等问题,应该提倡“绿色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不投资可能对当地环境带来严重破坏的项目。投资项目应该有利于当地的民生建设,有利于当地的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对于一些国家对中国国有企业的疑虑和歧视,中国除了要多约束对外投资企业的行为、多进行宣传和解释以外,一个重要的应对之策就是要实行“竞争中立”政策以及进行国有企业改革。
“竞争中立”的基本含义就是要求国家对于在市场上参与竞争的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给予公平对待。“竞争中立”概念最早是澳大利亚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后来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所采用。如美国几年前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中就开始强调“竞争中立”。
随着“竞争中立”概念的推广,各方推行“竞争中立”的目的也和其初衷产生不同。澳大利亚一开始提出“竞争中立”是为了促进国内的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是一项国内层面的政策。但是随着“竞争中立”涵义的进一步延伸,“竞争中立”逐渐上升到了国际层面,目前甚至已经成为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提出的新的国际经济规则中的组成部分。西方国家着力推广该准则主要针对的是新兴国家,因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很多新兴国家近年来通过国家资本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对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一定压力,因而西方国家试图采取措施限制这些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

在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其他对外投资中,中国国有企业该如何应对“竞争中立”?第一,中国国有企业要主动适应国际规则,要主动适应投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二,要坚持中国特色。中国不可能完全按照西方国家的标准做到所谓的“竞争中立”。当前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些需要扶持的产业中的国企是不可能按照西方的标准实行所谓的“竞争中立”的。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也决定了公有制必须占据主体地位。在西方国家的“竞争中立”鼓噪面前,中国必须要坚持自己的立场。
当然,为了更好地融入“一带一路”,参与全球治理,中国的国有企业也需要进行改革。一是有必要把公益性的国有企业和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分开,对公益性的国有企业国家可以进行扶持,而对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可以让其完全走向市场,让其在市场中参与公平竞争。二是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减少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和干预。三是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吸收更多的非国有资本进入到国有企业,从而缩减可能受到“竞争中立”限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四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治理改革。不可否认,现阶段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还普遍存在一些需要进行完善的地方。如国有企业中的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发挥的问题。中国国企的公司章程中规定重大决策要经过党委会,这使得一些国家对党委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疑虑。这就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以及发挥作用的机制。
我认为,中国有必要发布一部《国有企业白皮书》。通过白皮书,对国有企业的界定、运作规则等给予清晰说明。首先,应该明确国有企业的界定标准。例如,美国的企业分类中,国资持股20%以上就属于国有企业,而中国则规定国有资本需要持股50%以上。其次,白皮书中要对一些涉及国有企业的政策进行披露,做到信息透明。例如,对国有企业的运作机制,对国有企业所获得的补贴金额以及进行补贴的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说明。总之,既然这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躲不开的,还不如直接面对,把问题讲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