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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第三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作的工作报告为背景,在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点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 新形势 个人所得税法 起征点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相关概念界定。
1、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指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确认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3、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不同于负税人。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即税收负担最终由纳税人承担,如所得税的负税人就是纳税人。但有些税种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并不一致,如流转税的税款虽由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缴纳,但税收负担却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的。
4、税率。
所谓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税负水平的高低。
(二)“起征点”与“免征额”辨析。
很多时候公众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往往误读为“起征点”、“免征额”。其实二者都是税收上面一种优惠的政策,既然是优惠,那么就是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享有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但是所谓的“起征点”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只要你达到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额度,那么就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严格意义上说,个人薪酬中扣除的费用,是对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精力等的一种补偿。是你在劳动过程中放弃的其他一切所具有的价值。就和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前需扣除成本一个道理,两个都是“费用扣除标准”的一种形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落实,我国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往、对外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外籍人员到中国工作、提供劳务并取得各种收入的情况日益增多,为了维护我国税收权益,遵循国际惯例,需相应制定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法律和法规。为此,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从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建立。
从1986年分别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从开始简单地调整贫富差距到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到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我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始终没有改变,为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减除费用标准、税率表、申报时间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使个人所得税法向着“提低、扩中、调高”的改革目标进一步完善(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新形势下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优劣势分析
(一)优势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所谓是“一调再调”。从全局的角度来看,经济的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照顾中低收入人群的。我们都知道,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调整必然会对国家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对于个税的起征点是不可能大幅度的调高,保持在稳定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的增长是不争的事实,相对的国家财政收入也不会随着个税的调整而变化太大。
当然只有增加了国家的收入,我们才能够享受更好的服务。国富则民强,纳税同样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既然我们有这样的一个义务,那么相对的我们就会拥有一定的权力。
(二)劣势分析。
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起到了调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作用。即便是在这个范围内,也仅仅是对高工薪者的高税负征收,而缺乏相应的社会回报。在北欧等一些高福利国家,虽然税收高,但并不成为百姓的负担,相反老百姓能从这种“高税收高福利”的体制中获益。而目前我国老百姓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等主要的生活福利方面,缺乏这种税收调节带来的受惠感。既然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那么在我们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義务。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民的纳税义务也作了强制的规定,同时纳税义务也具有无偿性,公民必须履行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款的义务。很多人对这样的规定不是很清楚,导致公民在主动纳税方面的意识很薄弱,所以适当的增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也是相当必要的。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多年来我们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实现税制渠道的多元化,减少监控的难度,有效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一)税制的多元化管理。
我们可以按照纳税人的名次把纳税所得划分为若干个种类,并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把纳税人的各项所得统统加在一起,再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有关费用和减免税项目之后,按统一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其实两种方法各有利弊。笔者认为,按照我们国家的现有情况来看,以综合税制为主,分类税制为辅的税制才是可取的。
(二)税制实现现代化。
传统的税制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21世纪我们必须依靠科学的手段来对我们国家的税制进行管理,所以在多元化税制的基础上,运用现代化的計算机网络为依托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未来发展趋势
税收主要是为了调节我国的贫富格局,而在个税征收上出现的问题更是受到争议,主要表现在我国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负担群体。毫无疑问,将起征点提高不仅有利于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在长期内也将促进消费的真实增长,并能增加内需,对调整经济增长结构也是有利的。要按照“十二五”规划的精神,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适当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不缴税。
六、总 结
本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优劣势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探讨,并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提出了建议。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功能的定位、个人所得税地位的确立,以及个人所得税在缓解和缩小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中应起到怎样作用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应成为未来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因此,为了保持财政税收增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税收更有效发挥社会自动稳定器功能,必须将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作为税制完善的重点。□
(作者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参考文献:
[1]吴强,郭微.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激励机制分析:以北京市为例. 创新驱动与首都“十二五”发展——2011首都论坛文集. 2011.
[2]宋晓红.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探讨与分析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1(08).
关键词 新形势 个人所得税法 起征点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相关概念界定。
1、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指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确认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3、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不同于负税人。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即税收负担最终由纳税人承担,如所得税的负税人就是纳税人。但有些税种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并不一致,如流转税的税款虽由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缴纳,但税收负担却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的。
4、税率。
所谓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税负水平的高低。
(二)“起征点”与“免征额”辨析。
很多时候公众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往往误读为“起征点”、“免征额”。其实二者都是税收上面一种优惠的政策,既然是优惠,那么就是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享有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但是所谓的“起征点”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只要你达到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额度,那么就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严格意义上说,个人薪酬中扣除的费用,是对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精力等的一种补偿。是你在劳动过程中放弃的其他一切所具有的价值。就和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前需扣除成本一个道理,两个都是“费用扣除标准”的一种形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落实,我国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往、对外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外籍人员到中国工作、提供劳务并取得各种收入的情况日益增多,为了维护我国税收权益,遵循国际惯例,需相应制定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法律和法规。为此,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从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建立。
从1986年分别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从开始简单地调整贫富差距到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到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我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始终没有改变,为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减除费用标准、税率表、申报时间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使个人所得税法向着“提低、扩中、调高”的改革目标进一步完善(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新形势下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优劣势分析
(一)优势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所谓是“一调再调”。从全局的角度来看,经济的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照顾中低收入人群的。我们都知道,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调整必然会对国家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对于个税的起征点是不可能大幅度的调高,保持在稳定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的增长是不争的事实,相对的国家财政收入也不会随着个税的调整而变化太大。
当然只有增加了国家的收入,我们才能够享受更好的服务。国富则民强,纳税同样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既然我们有这样的一个义务,那么相对的我们就会拥有一定的权力。
(二)劣势分析。
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起到了调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作用。即便是在这个范围内,也仅仅是对高工薪者的高税负征收,而缺乏相应的社会回报。在北欧等一些高福利国家,虽然税收高,但并不成为百姓的负担,相反老百姓能从这种“高税收高福利”的体制中获益。而目前我国老百姓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等主要的生活福利方面,缺乏这种税收调节带来的受惠感。既然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那么在我们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義务。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民的纳税义务也作了强制的规定,同时纳税义务也具有无偿性,公民必须履行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款的义务。很多人对这样的规定不是很清楚,导致公民在主动纳税方面的意识很薄弱,所以适当的增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也是相当必要的。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多年来我们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实现税制渠道的多元化,减少监控的难度,有效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一)税制的多元化管理。
我们可以按照纳税人的名次把纳税所得划分为若干个种类,并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把纳税人的各项所得统统加在一起,再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有关费用和减免税项目之后,按统一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其实两种方法各有利弊。笔者认为,按照我们国家的现有情况来看,以综合税制为主,分类税制为辅的税制才是可取的。
(二)税制实现现代化。
传统的税制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21世纪我们必须依靠科学的手段来对我们国家的税制进行管理,所以在多元化税制的基础上,运用现代化的計算机网络为依托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未来发展趋势
税收主要是为了调节我国的贫富格局,而在个税征收上出现的问题更是受到争议,主要表现在我国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负担群体。毫无疑问,将起征点提高不仅有利于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在长期内也将促进消费的真实增长,并能增加内需,对调整经济增长结构也是有利的。要按照“十二五”规划的精神,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适当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不缴税。
六、总 结
本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优劣势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探讨,并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提出了建议。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功能的定位、个人所得税地位的确立,以及个人所得税在缓解和缩小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中应起到怎样作用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应成为未来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因此,为了保持财政税收增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税收更有效发挥社会自动稳定器功能,必须将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作为税制完善的重点。□
(作者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参考文献:
[1]吴强,郭微.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激励机制分析:以北京市为例. 创新驱动与首都“十二五”发展——2011首都论坛文集. 2011.
[2]宋晓红.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探讨与分析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