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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和概括,在现实问题的解决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实际生活中遗弃、逃逸动物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进行分析,重新详细认定了责任的承担主体,并对八十二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