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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人们不太熟悉、难度较大的一个学术领域”。因此,谢次昌同志《传统商法中几个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见《商业经济研究》1987年第1期(以下简称《问题》)的发表,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问题》的结论是:我国只能有商业法而不能有商法,因为,“它们分别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里适用”,“在各自的法律关系中占有不同的地位。”从而又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