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在我国的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难以适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需要.为了破解现实困境,同时厘定一些理论和概念误区,有必要回归到制度的理论拷问,通过对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的再思考,获得更深刻的理解和认知,为制度的完善和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和铺垫.此外,竞业禁止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不断得以修正,其理论基础有着丰厚的内涵.本文尝试从伦理学、法理学以及经济学的多视角对其进行体系化阐述和研究,借此为理论和实务提供正向的启示,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和
司法谦抑原本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之后发展到宪法、行政法领域.司法谦抑本质是司法的隐忍、克制.行政诉讼中,基于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的弱势地位、行政的专业技术性特点,以及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坚持司法谦抑原则.司法谦抑原则要求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必须认识到行政审判和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的一致性;必须要坚守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法定起诉条件,不得越权审判;必须要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初次判断,对技术问题的专业判断;要坚守依法审判的底线,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和生效判决的执行.行政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