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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