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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民社工发[2017]23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为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9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民发[2015]88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十三五'时期实施精准救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