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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哪些部门,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本文拟就政府机关对不正当竞争的干预问题谈些浅见,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