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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设法治政府、推动依法行政的有效方式。民主参与是现代宪政理念和行政管理理念在行政立法中的彰显,民主参与在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存在制度、主体两大方面的不足,具体表现为现有“一法两条例”规定尚不完备、民主参与主体自身有缺陷。构建我国行政立法民主参与制度的两种途径:构建独立的民主参与制度、完善现有的民主参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