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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的鲁泰A(200726.SZ,000726.SZ)在5月8日发布了公告,正如市场所料,和B股回购有关。
监管层曾经数次提到要解决B股遗留问题,有种说法是把B股并入国际版,这种说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际上是在逃避问题。而能实质性地解决B股的方法,却一直没有进展,主要原因在于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如何公平公正地处理。
之前提到较多的一个解决方式是A、B股换股合并,那么则需要确定一个换股比例。
如果是按照当前A、B股的市价汇率折算后进行换股,那么有损害B股股东的利益之嫌,而且法律上讲不通,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将会减少,但是减资主体却不明确;如果是按照1:1来进行换股,则A股股东可能不乐意,毕竟价格高了那么多。这样的两难境地决定了换股合并的方式并不是最好的方案。
个人认为还是应该采用市场化的手段,较好的一种方式就是回购,所以鲁泰B的回购计划值得认可。
鲁泰总股本的40%多都是B股,如果全部回购将需要20多亿港元,以其目前的现金资产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我个人认为,通过“定增+回购”或许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即通过A股进行募资,以募集资金回购B股并注销。
这相当于一个变相的A、B股换股过程,和前文提到的换股合并有什么不同呢?
我认为,形式虽有相同,但是本质不同。换股合并实际上是行政化地约定一个比例,该比例的确定不一定合理;而通过先募集资金再进行回购,A、B股价格将随着回购的进程而进行动态变化,实际上是一个由市场决定的动态变化着的比例在起作用。而这种市场化的作用是能够照顾到大家利益的,尤其对于B股股东,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点位卖出B股,最后B股的体量总会逐渐缩小乃至最后消失的。
B股回购其实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只要照顾到多方的利益,自然会朝着一个对大家都有利的方向去发展,而“定增+回购”,显然也对A股股东有利,该类操作将会提高公司的EPS。由于B股目前较A股有着较大的折价,如果推出“定增+回购”方案,回购期间B股显然会被刺激上涨,但是,上涨不可能一步到位,中间会有B股投资者不断卖出。实际上总体来说,被回购的B股数量一定是大于A股的增发数量,公司的总股本将会减少,所以EPS将会有提高,这对公司乃至整个股东都是有利的,也为A股的定增认购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边际。
即使通过B股回购,肯定也有不卖的投资者,即使资金充足,也不可能完全回购。B股作为了一个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期望毕其功于一役并不现实,所以先通过“定增+回购”,大大减少B股的体量,并逐渐缩小A、B股之间的鸿沟,未来在体量不大,且在A、B股折价不大的情况下,再通过必要的“投票表决+行政”的换股合并手段解决相对合理。
再以鲁泰为例,目前A、B股股东数量相当,且A、B股折价较大,如果通过换股合并必然导致A、B股股东的僵持,而在大大缩小B股股本,且折价逐渐缩小的情况下,未来以合适的方式解决最后一点遗留股份是可以的。
所以我的看法是,监管机构可以允许由公司决定是否发起“定增+回购”的方式来解决B股问题,还可以出台一些政策来配合,例如原则上同意定增资金的用途就是回购;简化流程,方便回购时的外币兑换流程,等等,而作为公司方,也有动力来做这个事,因为这一般会导致公司的EPS提高,改善基本面,且不会造成资金压力。
另外,对于公司方来说,在日常经营中也可以有意识地通过一些小办法来解决B股问题,例如可以考虑把每年的分红,改为回购B股,这样做也有诸多好处:
1.有利于公司经营。如果是回购B股,将提高EPS,触发股票上涨;如果分红,则反倒会因为除权导致股价下跌。而股价上涨有利于公司未来的融资需要。
2.有利于投资者。如果分红,短期来看,因为除权投资者得不到直接的利益,反倒因为缴税导致还会有所浮亏;而回购,则在投资者股份数不变的情况下,股价更容易上涨。
监管层曾经数次提到要解决B股遗留问题,有种说法是把B股并入国际版,这种说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际上是在逃避问题。而能实质性地解决B股的方法,却一直没有进展,主要原因在于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如何公平公正地处理。
之前提到较多的一个解决方式是A、B股换股合并,那么则需要确定一个换股比例。
如果是按照当前A、B股的市价汇率折算后进行换股,那么有损害B股股东的利益之嫌,而且法律上讲不通,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将会减少,但是减资主体却不明确;如果是按照1:1来进行换股,则A股股东可能不乐意,毕竟价格高了那么多。这样的两难境地决定了换股合并的方式并不是最好的方案。
个人认为还是应该采用市场化的手段,较好的一种方式就是回购,所以鲁泰B的回购计划值得认可。
鲁泰总股本的40%多都是B股,如果全部回购将需要20多亿港元,以其目前的现金资产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我个人认为,通过“定增+回购”或许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即通过A股进行募资,以募集资金回购B股并注销。
这相当于一个变相的A、B股换股过程,和前文提到的换股合并有什么不同呢?
我认为,形式虽有相同,但是本质不同。换股合并实际上是行政化地约定一个比例,该比例的确定不一定合理;而通过先募集资金再进行回购,A、B股价格将随着回购的进程而进行动态变化,实际上是一个由市场决定的动态变化着的比例在起作用。而这种市场化的作用是能够照顾到大家利益的,尤其对于B股股东,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点位卖出B股,最后B股的体量总会逐渐缩小乃至最后消失的。
B股回购其实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只要照顾到多方的利益,自然会朝着一个对大家都有利的方向去发展,而“定增+回购”,显然也对A股股东有利,该类操作将会提高公司的EPS。由于B股目前较A股有着较大的折价,如果推出“定增+回购”方案,回购期间B股显然会被刺激上涨,但是,上涨不可能一步到位,中间会有B股投资者不断卖出。实际上总体来说,被回购的B股数量一定是大于A股的增发数量,公司的总股本将会减少,所以EPS将会有提高,这对公司乃至整个股东都是有利的,也为A股的定增认购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边际。
即使通过B股回购,肯定也有不卖的投资者,即使资金充足,也不可能完全回购。B股作为了一个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期望毕其功于一役并不现实,所以先通过“定增+回购”,大大减少B股的体量,并逐渐缩小A、B股之间的鸿沟,未来在体量不大,且在A、B股折价不大的情况下,再通过必要的“投票表决+行政”的换股合并手段解决相对合理。
再以鲁泰为例,目前A、B股股东数量相当,且A、B股折价较大,如果通过换股合并必然导致A、B股股东的僵持,而在大大缩小B股股本,且折价逐渐缩小的情况下,未来以合适的方式解决最后一点遗留股份是可以的。
所以我的看法是,监管机构可以允许由公司决定是否发起“定增+回购”的方式来解决B股问题,还可以出台一些政策来配合,例如原则上同意定增资金的用途就是回购;简化流程,方便回购时的外币兑换流程,等等,而作为公司方,也有动力来做这个事,因为这一般会导致公司的EPS提高,改善基本面,且不会造成资金压力。
另外,对于公司方来说,在日常经营中也可以有意识地通过一些小办法来解决B股问题,例如可以考虑把每年的分红,改为回购B股,这样做也有诸多好处:
1.有利于公司经营。如果是回购B股,将提高EPS,触发股票上涨;如果分红,则反倒会因为除权导致股价下跌。而股价上涨有利于公司未来的融资需要。
2.有利于投资者。如果分红,短期来看,因为除权投资者得不到直接的利益,反倒因为缴税导致还会有所浮亏;而回购,则在投资者股份数不变的情况下,股价更容易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