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2013年5月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实行。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犯罪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解释》第1条采取列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