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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告业的迅猛发展,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但与此同时由于国家法制及监管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虚假广告所带来的危害也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刑法第222条关于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面对虚假广告罪主体资格不明确以及虚假广告罪主体范围狭窄这两大困境,在刑法第222条原规定的三个主体之后增加“广告代言人”这一主体,并在司法解释中将这四个主体明确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任何主体成为目前刑事立法上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