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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将公民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混为一谈,否定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只是承认其保管费用的补偿权,并赋予了其大量的义务,造成了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因此有必要批判地吸取中外法律制度的合理因素,构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权利义务体系,以实现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本文主张应当赋予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一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以此来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