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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以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作为保障。环境资源立法中可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体系是环境资源保护所迫切需要的制度规范。将生态文明的目标体系纳入到环境资源立法规范中来,可以以生态指标体系建设为基础,“倒推”环境执法可操作性标准,从而建立环境评价标准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联动机制,使执法标准更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