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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