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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家塞尔兹尼克与诺内特的“回应型法”理论欲解决法律的完整性和开放性之紧张关系,从而实现法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完美共存,其理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该理论很不成熟,且存在一些致命的缺陷,如回应型法理论的核心概念"目的"难以普遍化和具体化,作者对回应型法理论的严重不自信,法的完整性和开放性的紧张关系难以克服,以及作者的研究进路中存在参照系混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