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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医学实验动物的科学管理,保证医学实验动物的质量和医学动物实验水平,适应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在卫生部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主管本辖区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在卫生厅(局)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学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