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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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同步监督制度,由于我国减刑假释案件的适用数量多、运用范围广,司法实践中又长期存在减刑假释案件成批集中办理的现状,担负检察监督职责的各级派驻检察机构人手又严重不足。立足于现实,借鉴抽样审计的方法,能够迅速地从数量庞大的这类案件中抓住监督重点,从而保证刑罚的作用得到充分地发挥。
  【关键词】抽样审计;减刑;假释;检察监督
  减刑假释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刑事奖励制度,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稳定监狱管理秩序、提高改造质量等方面有较好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却存在“权钱交易”“以钱买刑”等不法行为。因此,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减刑假释案件检察监督的现状
  目前就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活动监督而言,可以分为对执行机关提起的监督和对法院裁定的监督两部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部门来对减刑假释活动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派驻检察机构人手严重不足,而这类案件数量相对较多,所以监督的效果很不理想。
  (一)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流于书面形式
  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检察监督的系统规定,因此对于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的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监督缺乏有效信息。现实当中检察机关发现减刑假释活动违法的方式很被动,主要通过阅读执行机关提交的案卷材料、受理申诉、控告、检举、来信等方式获取信息,难以获得第一手的材料,检察机关主动出击获取违法犯罪信息的检察监督方式受到限制①。二是批量呈报和集中裁决的现状,致使检察机关无力监督。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仍然主要采取集中办理的方法,往往是几十个上百个罪犯一批,一年集中办理几批,检察机关在法定时效内对大量案件进行监督有点力不从心。
  (二)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存在程序严重滞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方式就成为检察机关监督制约减刑假释的最主要的手段。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收到副本后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裁定或决定不当提出纠正意见,但服刑人员的服刑状况已经改变,有的服刑人员已经或减去余刑,或假释而走出监狱,要落实纠正意见还要动用更多的司法资源。
  二、现代抽样审计的基本内容
  所谓抽样审计,就是对帐目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进行审计的一种方法,基本目标是在有限的审计资源条件下,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
  (一)抽样审计方法实施的基本程序
  1.制订抽样计划
  制订计划的目的是确保审计测试的执行可以达到预期的抽样风险,并且使非抽样误差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2.选择样本进行测试
  样本的选择是指审计人员确定如何从总体中选择样本。审计人员选择样本的目的是取得有代表性的样本。
  3.评价抽样结果
  审计人员在对样本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后,对抽查结果进行评价。
  (二)运用抽样审计方法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1.审计抽样不等同于抽查
  抽查作为一种技术,可以用来了解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取得审计证据,在使用中并无严格要求。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部分项目进行审计,并对所选项目本身发表意见的方法不属于审计抽样。审计抽样作为一种方法,需要运用抽查技术,但更重要的工作内容是根据审计目标及环境要求作出科学的抽查决策。审计抽样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抽样方法的内在要求去完成。
  2.审计抽样离不开专业判断
  抽样审计有两种,一种是统计抽样,另一种是判断抽样,也称为非统计抽样。判断抽样则是由审计人员有选择地或随机地决定抽查部分,再根据抽查结果由审计人员凭主观意志和实践经验作出审计结论。使用了统计抽样后,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判断抽样的使用,恰好相反,更需要审计人员的正确判断。
  3.抽样审计并不适用于所有项目的审计
  当被审计对象总体中的项目都很重要、被审计的项目具有较大的审计风险或从成本效益考虑并不有利时,一般不应采用审计抽样方法,宜采取详查方法;当被审计对象总体较小时,也不宜采用抽样方法。
  三、减刑假释案件运用抽样审计方法的可能性
  由于目前减刑假释案多人少的现状,基于时间、精力、费用等方面的限制,检察机关迫切需要一种符合现实需要的监督方法来迅速地从数量庞大的这类案件中抓住监督重点,明确监督的方向,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立足于现实,借鉴抽样审计的方法不失为解决目前这种矛盾的一种有效措施。
  (一)减刑假释案件检察监督的现实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1月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要审查的材料中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如果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可以预见,今后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在有限的法定时限内将报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提出检察意见,在人力物力资源及其有限的条件下,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形成和支持检察结论,显然那种每件案件逐一检察的方法已无法适应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二)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适合运用抽样审计方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的规定,在监狱的减刑假释评审阶段,检察机关才介入监督,这时检察机关看到的都是监狱各个监区的报送来的提请减刑假释的各种书面材料,实践中这些材料形式完备、程序合法,检察机关唯一可以提出质疑的就是这些材料的真实性问题,为了验证材料的真实性,检察机关就非常有必要从大量的材料中选择一些样本来进行测试,通过抽取样本倒查②这些样本的形成过程,验证材料的真实性这就是抽样审计的常用方法。   四、抽样审计方法运用于减刑假释案件监督的程序设计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就减刑假释的监督的内容和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其规定实践性不强。对于目前批量呈报集中裁决的减刑假释案件,检察人员更迫切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从大量案件中去挑选具有代表性案件来形成检察意见,保证检察意见的合理和合法。立足于现实,借鉴抽样审计的方法不失为履行好监督职能的一种有效保障。
  (一)运用专业判断确定重点事项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主要依靠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室来进行,派驻检察室由于常驻监管场所,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监所部门的执法信息。在长期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派驻检察人员对减刑假释活动逐渐形成了一种专业判断能力,依靠这种专业判断能力,派驻检察人员就可以对每批次的减刑假释案件的重点监督事项有一个基本判断。对重点案件,检察机关应该不吝成本进行详查,对减刑假释活动的提请和裁决阶段的每个环节,派驻检察机构都必须指派专人进行跟踪,深入服刑人员的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进行调查,保证重点案件重点“照顾”。
  (二)依靠监管场所减刑假释具体规定制定监督计划
  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标准,现行法律仅规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解决实际操作问题,司法部制定了《关于记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以此与罪犯的减刑、假释挂钩。实践中,各个监狱在贯彻《关于记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时,往往需要结合本监狱的实际,制定更加具体化的日常考评办法和细则。立足于现有规定,派驻检察机构必须根据监狱的具体规定,根据本次检察的目的,制定出一个详细的减刑假释检察监督计划。
  (三)抽取减刑假释案件样本进行检察监督
  抽取样本是检察人员从成批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择样本,通过样本的检察来推断整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这个阶段,检察人员所设计的抽样检察方法必须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抽样过程中要保证每一个个体被抽中的机会均等;二是要保证所抽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目前审计中一般常用的方法主要有简单随机选样法、系统选样法、分层选样法三种。在减刑假释案件抽样检察中,借鉴分层选样法更能选择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检察监督。
  分层选样法是按照一定标准将总体划分为若干层次或类型,然后再对各层次或各种类型的项目进行随机选样。适用减刑假释,实践中依据的就是罪犯的立功受奖情况,而立功受奖的获得来源于罪犯平时的各种改造表现量化积分,所以减刑假释案件以罪犯的计分考核为分层标准是目前比较合理的选择,确定好分层标准后,对整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分层,确定好各层抽取的样本数,最后运用一定方法从各层中选取相应数目的样本。
  (四)评价样本检察结果
  检察人员在对样本实施必要和适当的检察程序后,必须要对样本测试的结果进行评价,检察人员可以根据预先确定的“异常”减刑假释案件的条件,来确定某一项例外事项是否为“异常”,并分析“异常”的特征和形成原因,以及对检察目标的影响程度。如果某项“异常”事项超过了检察人员的可容忍程度,这时就需要增加样本量或采取其他替代的检察程序来获取足够的证据来证实整批减刑假释案件的真实合法性,从而形成合理的检察意见。
  当然,有了抽样审计监督的方法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减刑假释监督工作当中可以一劳永逸,还必须要求检察干警在实践当中不断反复的加以灵活运用,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修正,形成自己的监督思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实现减刑假释监督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关系到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加强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一方面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积极借鉴各种适用的监督方法。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中引入抽样审计方法并加以吸收形成减刑假释监督程序,可以大幅度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当然,这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注 释:
  ①赵罡,杨旭.“完善减刑、假释检察监督机制研究”[J].企业导报,2011(14).
  ②倒查又称逆查,是指在检查过程中逆着程序进行检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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