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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过渡性政策下的产物。目前我国规范集资房买卖的法律法规滞后,关于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法院在处理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时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形时常发生,更有甚者,有的法院将集资房买卖纠纷排除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些不统一的做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鼓励交易和维护交易稳定应重视对合同效力的保护,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